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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54 條

  1. 1.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2. 2.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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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該法條有兩項。第一項規定,在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情勢急迫且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學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停止校長及相關人員的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第二項規定,在私立學校的校長、主辦或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的情況且情節非常嚴重,學校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可以直接解除其職務。 根據最新的資料,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的適用範例尚未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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