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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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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2. 2.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3. 3.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4.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完成決算,以及財務報表的查核和公告的相關事項。根據這項規定,私立學校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並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然後將年度財務報表報告給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此外,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了監督學校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有權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和其他事項。學校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檢查。當學校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決算和年度財務報表後,應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法規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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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