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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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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2. 2.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3. 3.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4.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3條規定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完成決算,以及財務報表的查核和公告的相關事項。根據這項規定,私立學校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並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然後將年度財務報表報告給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此外,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了監督學校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有權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和其他事項。學校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檢查。當學校法人和所設私立學校完成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決算和年度財務報表後,應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校(院)長如因案經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職務,並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校(院)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不遵守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董事會解除其職務,另行遴選合格人員報核;如逾期不報或所報資格不合者,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校(院)長如有因案經提起公訴或經判決確定有罪,或有不遵守教育法令情事時之處理辦法。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按其設立性質、規模及教學研究之需要,進口圖書、儀器、設備及必需用品,依關稅法之規定,申請免稅結匯進口。   前項免稅進口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必需用品,非經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依關稅法申請免稅結匯進口物件,增列「設備」,以應實際需要。   三、為使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逕向財政部各關稅局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結匯進口,刪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等字。   四、增列第二項,明定免稅進口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必需用品,非經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以杜絕變相進口教育用品。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考量學校法人、所設學校通常辦理決算所需時程,將完成決算期限延長為四個月,爰修正第一項。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第一項之會計師資格另行公告之,得於施行細則中規範。   三、內部控制運作之良窳,係私立學校財務管理是否健全之重要指標,應將內部控制運作納入主管機關外部監督檢查之範疇,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   四、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各公、私立學校之財會資訊應依規定予以公開,爰修正第四項。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法規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校(院)長如有因案經提起公訴或經判決確定有罪,或有不遵守教育法令情事時之處理辦法。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依關稅法申請免稅結匯進口物件,增列「設備」,以應實際需要。   三、為使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逕向財政部各關稅局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結匯進口,刪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等字。   四、增列第二項,明定免稅進口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必需用品,非經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以杜絕變相進口教育用品。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考量學校法人、所設學校通常辦理決算所需時程,將完成決算期限延長為四個月,爰修正第一項。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第一項之會計師資格另行公告之,得於施行細則中規範。   三、內部控制運作之良窳,係私立學校財務管理是否健全之重要指標,應將內部控制運作納入主管機關外部監督檢查之範疇,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   四、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各公、私立學校之財會資訊應依規定予以公開,爰修正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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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