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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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2條第1項,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用於處理會計相關事務。根據該項條文,教育部有權制定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包括制度內容、會計單位的設置與人員的任免、交接和管理,以及其他需要遵守的規定。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2條第2項,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需要提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年度的收支預算,以供審查和備查。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2條第3項,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需要在學校的網站上公告預算編列的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和經費來源,並且公告的期限是預算年度終止日。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具有透明的財務管理,並且能夠向相關機關提供必要的財務資料和報告。這樣可以確保學校的經費使用符合規定,以及促進學校的財務穩健發展和公共性。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校(院)長由董事會遴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校(院)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選聘報核。 董事會遴選之校(院)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其資格不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選聘報核,逾期不報或所報仍不合格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指派人員暫代校(院)長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校(院)長之遴聘期限及程序,並要求校(院)長人選之合格。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所有土地賦稅及房屋稅之減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其會計制度應規定事項、會計單位之設置與其人員之任免、交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應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會計制度之健全攸關財務管理、監督之落實,有鑑於一法人得設多所私立學校,且各校間財務相互獨立之基本原則,學校法人應有獨立於其所設學校之會計,並因應實際會計制度之要求,爰修正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修正。 四、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屬主管機關原有監督之權限,無庸另為規定,爰予刪除;另為促進學校資源配置公開化及透明化,爰增訂第三項。
- 法人名詞
- 任免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規定校(院)長之遴聘期限及程序,並要求校(院)長人選之合格。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會計制度之健全攸關財務管理、監督之落實,有鑑於一法人得設多所私立學校,且各校間財務相互獨立之基本原則,學校法人應有獨立於其所設學校之會計,並因應實際會計制度之要求,爰修正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修正。 四、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屬主管機關原有監督之權限,無庸另為規定,爰予刪除;另為促進學校資源配置公開化及透明化,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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