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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2407 號
要旨
查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照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復查上開有關法律,除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充任私立學校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數董事長,暨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校 (院) 長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款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校 (院) 總務、會計、人事職務外,似無外籍人士不得擔任私立國民小學職員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照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復查上開有關法律,除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充任私立學校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數董事長,暨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校 (院) 長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款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校 (院) 總務、會計、人事職務外,似無外籍人士不得擔任私立國民小學職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