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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128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經濟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乙案,經報奉 行政院核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七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經 (72) 國營字第三八五二七號函。

二 本件經本部研擬意見,報奉 行政院七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八五六四號函核復,准照本部左列研擬意見函復貴部:按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因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 (參閱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 (公) 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被害人僅能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法律字第 128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經濟部所屬各公司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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