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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高市府法一字第 05984 號
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謂「公有」是否僅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論者不一。有以本條既明定為「公有」,自應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為限,此係基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立法意旨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另則認為公有公共設施,應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重點在於是否「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毋庸著重其所有權之歸屬,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其適用。本案情形,如為使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獲得更周全之保障及使我國民主憲政與政治建設奠定堅實之基礎,以從後說較為適宜。
全文內容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謂「公有」是否僅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論者不一。有以本條既明定為「公有」,自應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為限,此係基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立法意旨由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另則認為公有公共設施,應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重點在於是否「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毋庸著重其所有權之歸屬,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其適用。本案情形,如為使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獲得更周全之保障及使我國民主憲政與政治建設奠定堅實之基礎,以從後說較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