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42-1 條(保證人之抵銷權)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債權,主張抵銷。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42條之1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無須先全額清償再回頭向主債務人追償。

Q · 被銀行追保證債務時,能拿主債務人的債權來抵嗎?

依民法第742條之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不需主債務人同意、也不需債權人點頭。前提是該抵銷符合民法第334條要件:兩債同種類(通常為金錢)且均屆清償期。抵掉的部分保證債務消滅,剩餘部分才需清償,免去先全額清償再向主債務人追償的風險。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處境:你幫朋友當保證人,朋友欠銀行 100 萬還不出來,銀行轉頭找你。但你知道一件事,銀行同時欠你朋友 80 萬貨款還沒給。一般人的反應是「那是他們之間的事」,乖乖掏錢出來,再回頭跟朋友追討。這條告訴你:不用這麼笨。你可以直接舉手喊「先用那 80 萬抵掉,我只還 20 萬」。這個動作叫「主張抵銷」。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沒有它,你要先付 100 萬給銀行,再去跟你那個本來就還不出錢的朋友追 80 萬,等於把追討風險全部扛在自己身上。88 年增訂這條,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保證人不應該為了「程序正確」而承擔本來不該承擔的損失。

法律定性

保證人抵銷權,指保證人於被債權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得援用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以消滅相應範圍保證債務之權利。此為民法第742條之1所定保證人之固有抗辯手段,行使不以主債務人同意為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債務人不同意我抵銷,我還能用嗎?

可以。民法第742條之1給的是保證人自己的權利,不需要主債務人同意,這正是88年增訂的核心目的:避免保證人清償後追償困難。保證人單方主張即可,主債務人事後也無從反對。

Q2債權人可以事先約定禁止保證人主張抵銷嗎?

理論上契約自由可這樣約,但法院對剝奪保證人法定權利的條款審查嚴格,定型化契約中的此類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民法第247-1條)。簽約前務必檢查並要求刪除。

Q3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還沒到期,我可以先抵嗎?

原則上不行,抵銷需兩債均屆清償期(民法第334條)。例外是:若未到期的是保證人這邊欠的債,保證人可拋棄期限利益直接抵銷。

Q4保證人抵銷權是什麼?

民法742條之1賦予的權利:保證人被追保證債務時,可拿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直接抵掉,是民事保證的反擊工具。

Q5民法742條跟742條之1差在哪?

742是保證人援用主債務人一般抗辯的概括規定;742-1專指抵銷這一種,效果是直接消滅相應範圍的保證債務。

Q6抵銷的法定要件是什麼?

依民法334條,兩債須同種類(通常金錢)、均屆清償期、且無不得抵銷的特約或性質障礙。

Q7什麼叫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保證債務在範圍與抗辯上依附主債務,保證人得援用主債務人的抗辯與抵銷,742-1是其具體化。

Q8保證人怎麼主張抵銷?

盤點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 確認334要件 → 寄存證信函或答辯狀提抵銷抗辯 → 就餘額清償。

Q9抵銷後保證債務剩多少怎麼算?

保證債務額減去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到期債權額,於相等額內消滅,差額即為應清償餘額。

Q10主張抵銷要花錢嗎?

訴訟外以存證信函主張幾乎零成本;訴訟中以抵銷抗辯提出,不另繳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

對帳單、發票、撥款紀錄、合約應收條款、退稅退息憑證等,金額與到期日須可確定。

Q12保證人抵銷 vs 全額清償後追償哪個有利?

抵銷免去先掏全額再向無資力主債務人追討的風險,多數情況優於清償後追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_labelscenario_ascenario_b_labelscenario_b
資金壓力主張抵銷(742-1)抵掉部分即時消滅,僅就餘額付現全額清償後追償先掏全額,事後再向主債務人討
追償風險主張抵銷(742-1)抵銷範圍內無追償風險全額清償後追償主債務人若無資力,追償成空頭支票
程序負擔主張抵銷(742-1)存證信函或答辯狀單方主張即可全額清償後追償另行對主債務人起訴求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57条第3項(主債務者の相殺権等による保証人の履行拒絶権・2017年改正後)
🇰🇷 韓國민법 제434조(보증인은 주채무자의 채권에 의한 상계로 채권자에게 대항)
🇨🇳 中國民法典第702条(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时,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德國BGB § 770 Abs. 2(Einrede der Aufrechenbarkeit des Bürg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98(exceptions opposables par la caution, dont la compensation)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 34(secondary obligor's use of principal obligor's defen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