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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1780 號
要旨
行政機關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時,得否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機關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得否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詐害行為撤銷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行執一字第○九二六○○○八○五號函。
二、如主旨所列疑義,貴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議肯定說之見解,本部同意暫依此見解辦理。請研究並整理相關學者及實務之法理論據,提供有關機關辦理之參考,於司法程序中提出主張,以確保公法債權,並維護公益。
三、另貴署來函說明三建議於行政程序法增設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於公法上金錢債權之保全準用之規定乙節,本部已錄供修法參考。
正本
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