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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04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債務人為脫產而將名下財產移轉予其配偶之情形

主旨

關於 貴委員建議針對債務人為脫產而將名下財產移轉予其配偶之情形研修相關法令,以確保債權人權益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朝北三字第九一○七二九○二號函。

二 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如有害及債權,並符合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要件,債權人即得於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

三 貴委員所提意見至為寶貴,本部已錄供參考,並將持續檢討相關法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304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債務人為脫產而將名下財產移轉予其配偶之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