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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5-1締約過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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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2. 2.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責任:契約未成立時,談判中惡意隱匿、洩密或違反誠信致對方受損,須賠信賴利益,2年內請求。

Q · 還沒簽約,對方在談判中騙我、洩我的密,可以求償嗎?

可以,這就是民法245條之1締約過失責任

依民法第245條之1,契約雖未成立,但對方在準備或商議訂約階段有三種情形之一:就重要事項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洩漏經明示應保密的秘密、或其他顯然違反誠信之方法,致你因相信契約能成立而受損害,即可請求賠償。賠的是「信賴利益」(為準備簽約付出的成本),不是契約成立後本可賺到的預期利益,且請求權2年不行使即消滅。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公司談合作談了三個月。對方一直說「沒問題就等簽約了」,你也為此推掉其他案子、租了辦公室、請了人。最後一刻對方說「算了不做了」。你憤怒、損失慘重,但你心裡想:反正還沒簽約,法律也不會管吧?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要打破這個認知。契約「還沒成立」不代表法律真空。從你們開始認真談判那一刻起,雙方就已經在「特殊信賴關係」裡了。如果對方在談判中隱瞞重要事項、洩漏你的秘密、或者用明顯違反誠信的手段玩你,就算契約最後沒簽成,他還是要賠你「因為相信會簽成而付出的損失」。這是一個很多商務人士聞所未聞的權利,因為它既不是侵權(沒違法)也不是違約(沒契約),它是民法在兩者之間補的一張網。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5條之1規範締約過失責任,指契約尚未成立時,當事人於準備或商議訂約階段,因惡意隱匿重要事項、洩漏應保密之秘密或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方法,致信賴契約能成立之他方受損害,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談判破局就能告嗎?會不會濫用?

不會。法律設了三個具體事由:惡意隱匿重要事項、洩漏秘密、違反誠信。單純『對方最後不想簽』不算,且你要證明自己是『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實務上這條最常成功的是『洩漏商業秘密』類型,因為秘密外流的舉證相對具體。

Q2我能請求多少錢?預期利潤算嗎?

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不能請求預期利益。差旅費、律師費、鑑價費、因推掉其他案子的損失都可能算,但『如果合約成了我會賺多少』不算。把每一筆成本都留發票收據,是信賴利益唯一可行的舉證方式。

Q3這條跟違約賠償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契約成沒成立。違約賠償以契約已有效成立為前提,本條則用在契約沒成立的情況。實務上會先確認契約有無成立,成立走違約、沒成立才用本條。若主要條件已達成合意只差簽紙本,主張契約已成立反而對你較有利。

Q4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契約還沒成立,但談判階段惡意隱匿、洩密或違反誠信害到對方,就算沒簽約也要賠信賴利益,是民法在侵權與違約之間補的一張網。

Q5什麼是信賴利益?

因相信契約會成立而支出的成本,如差旅費、諮詢費、鑑價費、推掉其他機會的損失,與契約成立後的履行利益相對。

Q6締約過失的三款事由是哪三款?

一、就重要事項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二、洩漏經明示應保密之秘密;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之方法。

Q7什麼叫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

你對契約會成立的信賴必須合理,雙方須已進入準備或商議階段,初步接觸或條件全沒談定則談不上信賴。

Q8締約過失怎麼告?

蒐集談判通訊與承諾紀錄 → 計算信賴利益並留存單據 → 鎖定法定事由 → 寄存證信函 → 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Q9締約過失賠償金額怎麼算?

把為準備簽約付出的每筆成本相加(差旅、諮詢、鑑價、人力、機會損失),預期獲利不計入。

Q10締約過失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小額(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己跑。

Q11怎麼證明對方惡意隱匿或違反誠信?

保留會議紀要、email、對方『快簽了』的文字承諾;洩密類可佐以資料外流與對方使用的證據。

Q12締約過失 vs 違約賠償差在哪?

違約以契約已成立為前提賠履行利益;締約過失用在契約未成立階段,只賠信賴利益,兩者不能並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締約過失(245條之1)侵權行為(184條)債務不履行(227條)
前提契約未成立不以契約關係為前提契約已成立
賠償範圍信賴利益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履行利益
時效2年2年/10年15年
成立要件惡意隱匿/洩密/違反誠信三款之一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可歸責之給付不完全

締約過失(245條之1)

前提
契約未成立
賠償範圍
信賴利益
時效
2年
成立要件
惡意隱匿/洩密/違反誠信三款之一

侵權行為(184條)

前提
不以契約關係為前提
賠償範圍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時效
2年/10年
成立要件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債務不履行(227條)

前提
契約已成立
賠償範圍
履行利益
時效
15年
成立要件
可歸責之給付不完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契約締結上の過失(信義則・民法第1条第2項を根拠とする判例法理)
韓國민법 제535조(계약체결상의 과실)
中國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德國BGB § 311 Abs. 2 i.V.m. § 280 Abs. 1(culpa in contrahendo)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2(responsabilité dans les négociations précontractuelles)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90(promissory estopp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為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即已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如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進行締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致他方受損害,既非侵權行為,亦非債務不履行之範疇,原法對此未設有賠償責任之規定,有失周延,爰增訂第一項。   二、為早日確定權利之狀態,而維持社會之秩序,明定「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當事人為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即已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如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進行締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致他方受損害,既非侵權行為,亦非債務不履行之範疇,原法對此未設有賠償責任之規定,有失周延,爰增訂第一項。   二、為早日確定權利之狀態,而維持社會之秩序,明定「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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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45-1 條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4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