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5-1 條(締約過失之責任)
- 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2.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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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責任:契約未成立時,談判中惡意隱匿、洩密或違反誠信致對方受損,須賠信賴利益,2年內請求。
Q · 還沒簽約,對方在談判中騙我、洩我的密,可以求償嗎?
依民法第245條之1,契約雖未成立,但對方在準備或商議訂約階段有三種情形之一:就重要事項惡意隱匿或不實說明、洩漏經明示應保密的秘密、或其他顯然違反誠信之方法,致你因相信契約能成立而受損害,即可請求賠償。賠的是「信賴利益」(為準備簽約付出的成本),不是契約成立後本可賺到的預期利益,且請求權2年不行使即消滅。
白話解讀
你跟一家公司談合作談了三個月。對方一直說「沒問題就等簽約了」,你也為此推掉其他案子、租了辦公室、請了人。最後一刻對方說「算了不做了」。你憤怒、損失慘重,但你心裡想:反正還沒簽約,法律也不會管吧?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要打破這個認知。契約「還沒成立」不代表法律真空。從你們開始認真談判那一刻起,雙方就已經在「特殊信賴關係」裡了。如果對方在談判中隱瞞重要事項、洩漏你的秘密、或者用明顯違反誠信的手段玩你,就算契約最後沒簽成,他還是要賠你「因為相信會簽成而付出的損失」。這是一個很多商務人士聞所未聞的權利,因為它既不是侵權(沒違法)也不是違約(沒契約),它是民法在兩者之間補的一張網。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5條之1規範締約過失責任,指契約尚未成立時,當事人於準備或商議訂約階段,因惡意隱匿重要事項、洩漏應保密之秘密或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方法,致信賴契約能成立之他方受損害,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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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45-1 條規範什麼?▾
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1)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2)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3)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5-1。
Q2談判階段洩露秘密可以告嗎?▾
可以。依 245-1 第 1 項第 2 款,契約談判期間若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商業秘密、經營資訊,後來違反保密約定洩露,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簽 NDA(保密協議)明確化義務。NDA 範本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5-1。
Q3購屋前屋主隱瞞凶宅算嗎?▾
可能構成。245-1 條是「締約上過失」,屋主在訂約前有誠實告知義務。惡意隱匿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重大事實,購屋者可依本條或民法 92 條(詐欺)撤銷契約並請求賠償。舉證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5-1。
Q4賣家說錯資訊要負責嗎?▾
視情形。惡意或重大過失提供不實說明,需負責。但單純過失輕微誤述不必然構成。實務上重點是:(1) 事實是否為「重要事項」 (2) 是否惡意隱匿或不實 (3) 買家受損害程度。爭議案件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5-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締約過失(245條之1) | 侵權行為(184條) | 債務不履行(227條) |
|---|---|---|---|
| 前提 | 契約未成立 | 不以契約關係為前提 | 契約已成立 |
| 賠償範圍 | 信賴利益 |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履行利益 |
| 時效 | 2年 | 2年/10年 | 15年 |
| 成立要件 | 惡意隱匿/洩密/違反誠信三款之一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 可歸責之給付不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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