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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5-1 條(締約過失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2.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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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講述契約的效力
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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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信賴利益)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法定債之關係 類似契約關係上之請求權 當事人準備或商議契約而不成立時所受損害,既非債務不履行,亦非侵權行為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陳忠五師: 過失隱匿/洩漏適用245 1 3款 II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締約磋商後契約不成立,245-1僅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vs 違反本約或預約,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yhcmlc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屬法定債之關係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為本約或預約,得請求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僅為締約磋商階段,至多依245-1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liufu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君子(榮譽)協定—>道德協定
sky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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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ex企業合併」,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