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18 條(版數與續版義務)

  1. 1.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2. 2.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18條:版數未約定時出版人只能出一版;約定可出數版卻在前版售罄後怠於重製,作者得聲請法院令限期再版,逾期出版人喪失出版權。

Q · 出版社賣完不加印,我能拿回作品嗎?

依民法第518條第二項,若合約約定出版人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但其在前版售罄後怠於重製,著作出版權授與人(作者)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出版人逾期不遵行者,即喪失其出版權,作者可另行授權他人出版。但若合約根本未約定版數,依第一項出版人本來就只能出一版,售罄即終止,作者自動回復自由。

白話解讀

你寫了一本書,跟出版社簽了合約。書賣完了,你以為他們會加印,結果他們就是不動。你氣得要命,但你能怎樣?如果當初合約沒寫「出幾版」,這條法律直接幫你斷:出版人只能出一版,印完賣完就結束,你的作品自由了,可以另找出版社。如果合約寫明可以出好幾版甚至永遠出版,但出版社前一版賣完後就擺爛不加印,你不是只能乾等:你可以聲請法院下令他們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出版,到期還不出,出版權自動回到你手上。這條是台灣法律給創作者的一把暗門鑰匙,很多作者被出版合約綁十年以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手段。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8條為出版契約中的「續版義務」規範:版數未約定時,出版人僅得出一版(補充性默認規則);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時,出版人若於前版售罄後怠於新版重製,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其限期再版,逾期不遵行即喪失出版權。本條是民法少見的「逾期即喪失權利」條款,體現立法者對著作流通價值的重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沒寫版數到底算幾版?

直接看民法518條第一項: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這是法律替你補上的默認值,作者和出版人都不能事後翻盤說以為是好幾版。如果你是作者,簽約時版數不寫反而對你有利,因為一版賣完你就自由了。

Q2出版社多久沒加印才算怠於重製?

法律沒有硬性天數,法院會綜合判斷前版售罄多久、市場是否仍有需求、出版社是否有正當理由。實務上一年以上未重製且前版已售罄是常見主張基礎。準備聲請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一次,這封信本身就是日後證明出版社明知卻不作為的關鍵證據。

Q3出版權消失後,之前已印出來的書還能繼續賣嗎?

本條處理的是未來重製的問題,已合法重製的既存庫存出版人原則上仍可在合理期間內處分,但新的重製發行權已回到作者手中。聲請法院裁定時可同時主張出版人提供現存庫存清冊,避免日後庫存書與新版競爭造成市場混亂。

Q4出版社不加印怎麼辦?

依民法518條,若合約約定可出數版,出版社怠於重製時你可聲請法院令限期再版,逾期他喪失出版權。

Q5民法518條是什麼?

規範出版契約續版義務:未約定版數僅得出一版,約定數版而怠於重製者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再版。

Q6什麼是出版權消滅?

出版人經法院令限期再版仍逾期不遵行時,依518條第二項後段喪失出版權,授權回到作者。

Q7出版契約的續版義務指什麼?

指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的出版人,在前版售罄後負有繼續重製新版的義務,怠惰將受出版權消滅制裁。

Q8怎麼聲請法院令出版社再版?

蒐證並存證信函催告後,向地方法院聲請非訟事件裁定,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Q9聲請前要準備哪些證據?

合約正本、出版社最後重製記錄、各通路缺貨證明、讀者詢問截圖,以及催告用存證信函。

Q10出版權消滅後作者要做什麼?

確認出版人逾期不遵行後,作者可另行授權他人出版新版,並主張取回現存庫存清冊。

Q11怎麼證明出版社怠於重製?

以前版售罄記錄、市場仍有需求證明,加上催告後仍不作為的存證信函回執佐證。

Q12合約寫一版 vs 寫數版哪個對作者有利?

寫一版者售罄即自由但無續版救濟;寫數版者出版人怠惰時可聲請法院令再版,各有利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undefined_versionagreed_version
出版版數僅得出一版(518條第一項)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
作者救濟一版售罄即終止,自動回復自由得聲請法院令限期再版
出版人怠惰後果不適用(無續版義務)逾期不遵行喪失出版權(518條第二項)
對作者談判價值出版人續版動機強可用出版權消滅風險作為和解槓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著作権法 第84条(出版権の消滅請求)
🇩🇪 德國Verlagsgesetz (VerlG) § 17(Veranstaltung neuer Auflagen)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 L132-12(obligation d'exploitation permanente et suivi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