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518條:版數未約定時出版人只能出一版;約定可出數版卻在前版售罄後怠於重製,作者得聲請法院令限期再版,逾期出版人喪失出版權。
Q · 出版社賣完不加印,我能拿回作品嗎?
能,可聲請法院令出版社限期再版,逾期他就喪失出版權。
依民法第518條第二項,若合約約定出版人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但其在前版售罄後怠於重製,著作出版權授與人(作者)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出版人逾期不遵行者,即喪失其出版權,作者可另行授權他人出版。但若合約根本未約定版數,依第一項出版人本來就只能出一版,售罄即終止,作者自動回復自由。
你寫了一本書,跟出版社簽了合約。書賣完了,你以為他們會加印,結果他們就是不動。你氣得要命,但你能怎樣?如果當初合約沒寫「出幾版」,這條法律直接幫你斷:出版人只能出一版,印完賣完就結束,你的作品自由了,可以另找出版社。如果合約寫明可以出好幾版甚至永遠出版,但出版社前一版賣完後就擺爛不加印,你不是只能乾等:你可以聲請法院下令他們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出版,到期還不出,出版權自動回到你手上。這條是台灣法律給創作者的一把暗門鑰匙,很多作者被出版合約綁十年以上,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手段。
民法第518條為出版契約中的「續版義務」規範:版數未約定時,出版人僅得出一版(補充性默認規則);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時,出版人若於前版售罄後怠於新版重製,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其限期再版,逾期不遵行即喪失出版權。本條是民法少見的「逾期即喪失權利」條款,體現立法者對著作流通價值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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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民法518條第一項: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這是法律替你補上的默認值,作者和出版人都不能事後翻盤說以為是好幾版。如果你是作者,簽約時版數不寫反而對你有利,因為一版賣完你就自由了。
法律沒有硬性天數,法院會綜合判斷前版售罄多久、市場是否仍有需求、出版社是否有正當理由。實務上一年以上未重製且前版已售罄是常見主張基礎。準備聲請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一次,這封信本身就是日後證明出版社明知卻不作為的關鍵證據。
本條處理的是未來重製的問題,已合法重製的既存庫存出版人原則上仍可在合理期間內處分,但新的重製發行權已回到作者手中。聲請法院裁定時可同時主張出版人提供現存庫存清冊,避免日後庫存書與新版競爭造成市場混亂。
依民法518條,若合約約定可出數版,出版社怠於重製時你可聲請法院令限期再版,逾期他喪失出版權。
規範出版契約續版義務:未約定版數僅得出一版,約定數版而怠於重製者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再版。
出版人經法院令限期再版仍逾期不遵行時,依518條第二項後段喪失出版權,授權回到作者。
指約定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的出版人,在前版售罄後負有繼續重製新版的義務,怠惰將受出版權消滅制裁。
蒐證並存證信函催告後,向地方法院聲請非訟事件裁定,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合約正本、出版社最後重製記錄、各通路缺貨證明、讀者詢問截圖,以及催告用存證信函。
確認出版人逾期不遵行後,作者可另行授權他人出版新版,並主張取回現存庫存清冊。
以前版售罄記錄、市場仍有需求證明,加上催告後仍不作為的存證信函回執佐證。
寫一版者售罄即自由但無續版救濟;寫數版者出版人怠惰時可聲請法院令再版,各有利弊。
| aspect | undefined_version | agreed_version |
|---|---|---|
| 出版版數 | 僅得出一版(518條第一項) | 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 |
| 作者救濟 | 一版售罄即終止,自動回復自由 | 得聲請法院令限期再版 |
| 出版人怠惰後果 | 不適用(無續版義務) | 逾期不遵行喪失出版權(518條第二項) |
| 對作者談判價值 | 出版人續版動機強 | 可用出版權消滅風險作為和解槓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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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印刷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立法理由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二項「印刷」修正為「重製」。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印刷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二項「印刷」修正為「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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