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517 條規定出版物未賣完前,作者不得對同一著作為不利出版人的處分,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 · 簽了出版合約後,書還沒賣完我還能把作品另外授權嗎?
原則不行,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約定
依民法第 517 條,在出版人得重製發行的出版物尚未售罄期間,作者不得就同一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例如再授權他人出版同一作品。但本條設有但書「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因此最終能不能另行處分,取決於出版契約怎麼寫。確認契約有無區分實體書、電子書、改編權,是判斷自由度的關鍵。
你把書稿交給出版社後,腦子裡可能還想著:「這是我的作品,我想拿去哪就拿去哪。」這條法律告訴你:不行。從你簽下出版契約那一刻起,只要出版社印出來的書還沒賣完,你就不能做任何「讓出版社吃虧」的事。把同一本書賣給另一家出版社?不行。把全部章節免費貼到自己的部落格?不行。把書稿改個名字授權給線上課程平台?可能也不行。這是「出版權授與人不利益處分禁止」,目的是保護出版社的投資。但這條最關鍵的是但書:「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你手上的契約怎麼寫,才是真正的規則。法律只是默認值,契約可以蓋過它。
民法第 517 條為出版契約中保護出版人投資的限制性規範:在出版人得重製發行的出版物尚未售罄期間,著作人(出版權授與人)不得就同一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例如另行授權他人出版;但若契約另有約定則依約定,體現契約自由優先於法定默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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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只要還有庫存在流通就算未賣完,簽新約即違反本條。實務上可與原出版社協商:支付剩餘庫存成本讓其不再銷售,或取得書面絕版證明,有了文件就自由了。內行人提示:很多出版社不在乎剩下十本,願意讓你買斷快速結束合約,關鍵是要主動提。
屬灰色地帶。88 年修正已將「印行」改為「重製發行」擴大範圍,若契約未明確區分實體與電子,法院傾向認定電子書影響出版社銷量而受限。內行人提示:現代簽約要逐項列出授權範圍(實體書、電子書、有聲書、改編權、海外授權),沒列的就歸作者。
這句是談判武器。可約定「僅限實體出版,作者保留電子書及衍生改編權」、「出版滿三年後恢復完整處分權」、或「單冊銷量連續六個月低於門檻可無條件取回」。內行人提示:制式契約通常不會主動寫這些,全要自己提,不提就默認最嚴格版本。
出版契約中保護出版人投資的限制:出版物未賣完前,作者不得就同一著作為不利於出版人的處分,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約定。
實務上指出版人倉庫仍有庫存或通路仍在流通,不是書店架上看不到就算賣完,可向出版人索取庫存報表確認。
指把同一著作再授權他人出版、全文免費公開、改名授權其他平台等會分食出版人市場、損及其投資回收的行為。
517 條限制作者在契約期間的處分自由屬契約法層次,著作權法則界定授權範圍與權利歸屬屬財產權層次,兩者交錯適用。
在契約逐項列明授權範圍,加註「僅限實體出版,作者保留電子書、有聲書及影視改編權」,未列項目即推定保留。
向出版人書面索取現行庫存與通路流通報告,或取得絕版證明,文件到手後處分自由即恢復。
協商支付剩餘庫存成本買斷,請出版人出具不再銷售或絕版的書面確認,即可解除本條限制。
發存證信函主張本條及契約違約、要求停止新授權並提供庫存證明,必要時聲請假處分禁止新版本上市。
兩者並存且交錯:517 條管契約期間處分自由,37 條管授權範圍。授權爭議先看 37 條範圍,處分限制再看 517 條與契約但書。
| 比較面向 | min_fa_517 | copyright_37 |
|---|---|---|
| 規範重點 | 出版契約期間作者處分自由的限制 | 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與未約定部分歸屬 |
| 保護對象 | 出版人的投資回收 | 授權雙方就權利範圍的約定明確性 |
| 但書效果 | 契約另有訂定者從約定 | 授權範圍不明時,推定為未授權(保留於著作人) |
| 適用情境 | 簽約後另行授權同一作品的禁止 | 判斷某種利用方式有無被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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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印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五百十五條之修正,爰將「印行」修正為「重製發行」,「著作物」修正為「著作」。又出版契約之當事人間如另有相反之約定時,基於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宜從其約定,爰增訂但書規定。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印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為配合第五百十五條之修正,爰將「印行」修正為「重製發行」,「著作物」修正為「著作」。又出版契約之當事人間如另有相反之約定時,基於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宜從其約定,爰增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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