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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6 條(出版權之移轉與權利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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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2. 2.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3. 3.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1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於授權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且作者須擔保有出版授權、並告知過往出版或發表事實。

Q · 簽出版合約,作者要負哪些責任?

授權行使、擔保有授權權利、告知舊發表三層責任

依民法第516條,作者簽出版合約後負三層責任:第一,著作財產權不移轉,出版人只在必要範圍內行使(第一項);第二,作者須擔保自己有出版授與之權利、且該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項,權利瑕疵擔保);第三,若著作全部或一部已交第三人出版或已公開發表且為作者所明知,須於契約成立前告知出版人(第三項,告知義務)。漏履行任一項,出版人都可能回頭求償或解約。

深度解讀

你寫了一本書,跟出版社簽了出版合約。這條在幕後做了三件事,每一件都可能決定你未來會不會被告。第一,你的著作財產權沒有「移轉」給出版社,他們只是在「合法授權的必要範圍內」幫你行使。這跟把版權賣斷完全不一樣,合約終了你還是作者。第二,你簽約時等於向出版社保證:這本書是我的,我有權給你出。如果其實你只是改寫別人的作品、或是工作期間寫的職務著作其實屬於公司,你違反了權利瑕疵擔保,出版社可以反過來告你。第三,如果你之前已經把這本書或其中一部分給過別家出版、或在部落格公開發表過,你有義務在簽約前就告訴出版社。不說,事後被發現,你就是違約。多數作者以為簽完合約就是錢進來、書出版,沒人告訴他們自己同時背了三層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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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16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