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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6 條(出版權之移轉與權利瑕疵擔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2.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3.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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