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6 條(出版權之移轉與權利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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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1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於授權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且作者須擔保有出版授權、並告知過往出版或發表事實。
Q · 簽出版合約,作者要負哪些責任?
授權行使、擔保有授權權利、告知舊發表三層責任
依民法第516條,作者簽出版合約後負三層責任:第一,著作財產權不移轉,出版人只在必要範圍內行使(第一項);第二,作者須擔保自己有出版授與之權利、且該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項,權利瑕疵擔保);第三,若著作全部或一部已交第三人出版或已公開發表且為作者所明知,須於契約成立前告知出版人(第三項,告知義務)。漏履行任一項,出版人都可能回頭求償或解約。
深度解讀
你寫了一本書,跟出版社簽了出版合約。這條在幕後做了三件事,每一件都可能決定你未來會不會被告。第一,你的著作財產權沒有「移轉」給出版社,他們只是在「合法授權的必要範圍內」幫你行使。這跟把版權賣斷完全不一樣,合約終了你還是作者。第二,你簽約時等於向出版社保證:這本書是我的,我有權給你出。如果其實你只是改寫別人的作品、或是工作期間寫的職務著作其實屬於公司,你違反了權利瑕疵擔保,出版社可以反過來告你。第三,如果你之前已經把這本書或其中一部分給過別家出版、或在部落格公開發表過,你有義務在簽約前就告訴出版社。不說,事後被發現,你就是違約。多數作者以為簽完合約就是錢進來、書出版,沒人告訴他們自己同時背了三層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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