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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9 條(出版人之發行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2.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出版物。
  3.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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