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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520著作物之訂正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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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2. 2.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20條規定,著作人得在不妨害出版人利益範圍內訂正修改著作,出版人重製新版前須給予作者訂正機會。

Q · 書出版後作者還能要求修改內容嗎?

可以,但不得妨害銷售且超額費用自付

依民法第520條,著作人在不妨害出版人出版利益、不增加其責任的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出版人在重製新版前,必須給著作人訂正或修改的機會。代價是:因修改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如重新製版、銷毀舊版),由著作人負賠償責任。權利與節制綁在一起,是本條核心。

白話解讀

很多作者把書交給出版社之後,就覺得「這本書已經不是我的了」。錯。你跟出版社之間是契約關係,不是把著作賣斷。這條說的是一個很多作者不知道的權利:在出版社要印新版之前,他們有義務通知你,讓你先改。你發現第三章引用的法規已經修法?你對某段論述有了新的想法?出版社不能自己默默加印然後賣出去。但這條也給你立了個框:你的修改不能害到出版社的銷售利益,也不能增加他原本沒有的責任。修太多、改得太大,害出版社多花印刷成本?這筆錢你得自己出。權利和節制綁在一起,這是這條的精神。

法律定性

民法第520條為出版契約中的著作訂正修改權規範,賦予著作人於出版人重製新版前訂正或修改著作的契約權利,並課予出版人重製新版前的通知義務;同時以「不妨害出版利益、不增加出版人責任」為界限,並將因修改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歸由著作人負擔,平衡作者持續參與權與出版商業穩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出版社沒通知我就再版了,我能怎麼辦?

這違反民法第520條第2項的通知義務。可寄存證信函要求出版社停止銷售含過時或錯誤資訊的版本,並要求下次重製前讓你訂正;若造成名譽損害可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賠償。

Q2我想大改已出版的書,出版社說會多花錢怎麼辦?

你仍有修改權,但本條但書明定:因修改所生不可預見的費用(重新製版、銷毀舊版、延遲上市損失)由你承擔。動手前先與出版社確認合理修改範圍與費用分擔。

Q3民法第520條的訂正權跟著作權法的修改權有何不同?

民法第520條是你對出版人的契約權利(新版前主動訂正),是矛;著作權法第17條保護著作人格權(禁止他人不當修改),是盾。實務糾紛常兩條一起主張。

Q4民法520條是什麼?

規範出版契約中作者的訂正修改權與出版人的重製通知義務,是作者對已出版著作仍握有的主動權。

Q5著作訂正修改權是什麼意思?

著作人在出版人重製新版前,得在不妨害出版利益範圍內訂正或修改著作的契約權利。

Q6什麼叫不可預見之費用?

出版人締約時無法合理預見、因作者修改而生的額外成本,如重新製版費、舊版銷毀費。

Q7民法520條跟著作權法的修改權差在哪?

民法520是對出版人的契約權利(主動訂正),著作權法17是著作人格權(禁止他人亂改),一矛一盾。

Q8出版社沒通知就再版怎麼辦?

蒐證再版事實 → 寄存證信函援引第520條第2項要求停止或回收 → 必要時依民法227請求賠償。

Q9想大改再版內容該怎麼做?

先與出版社確認合理修改範圍與費用分擔,再行使訂正權,不可預見之超額費用由作者自付。

Q10因修改的費用怎麼算誰付?

不可預見費用(重新製版、銷毀舊版)由作者賠償,可預見的常規改版成本回歸契約約定。

Q11怎麼證明出版社違反通知義務?

提出再版書、印量紀錄、上市時間等證明已重製,並佐證未收到任何訂正通知。

Q12民法520 vs 著作權法17 哪個有利?

看目的:要主動改書用520(對出版人契約權),要阻止他人亂改用17(人格權對世),實務常併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fa_520copyright_17
規範性質出版契約上的契約權利(對出版人)著作人格權(對任何人)
權利方向作者主動訂正修改(矛)禁止他人不當修改(盾)
權利存續隨出版契約存續永久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
費用負擔不可預見費用由作者負擔不涉費用分擔

minfa_520

規範性質
出版契約上的契約權利(對出版人)
權利方向
作者主動訂正修改(矛)
權利存續
隨出版契約存續
費用負擔
不可預見費用由作者負擔

copyright_17

規範性質
著作人格權(對任何人)
權利方向
禁止他人不當修改(盾)
權利存續
永久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
費用負擔
不涉費用分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著作権法第82条(修正増減)
韓國저작권법 제58조의2(수정증감)
德國Verlagsgesetz § 12(Änderungsrecht des Verfass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其著作物。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印刷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物之機會。

(0880402 修正)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立法理由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著作物」修正為「著作」、第二項「印刷」修正為「重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05 制定)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其著作物。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印刷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物之機會。

(0880402 修正)

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著作物」修正為「著作」、第二項「印刷」修正為「重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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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20 條規定:「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