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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21 條(著作物出版之分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著作,併合出版。
  2.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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