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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2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22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原規範翻譯權歸屬,現行翻譯權問題依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判斷。
Q · 民法第522條現在還有效嗎?
民法第522條已於民國88年4月21日刪除。原條文規範「著作物翻譯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屬於出版權授與人」,立法者認為出版權本不包含翻譯改作權、保留反生誤解,故整條刪除。翻譯權歸屬現回歸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專屬著作人)與第37條(授權範圍)判斷。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現在不存在了。原本的內容是:著作物的翻譯權,除非契約另外約定,否則仍然屬於出版權授與人(也就是作者那方)。民國 88 年修法時把這條整個拿掉,理由是「出版權」本來就不包含「翻譯的改作權」,原作者把出版權授與出版社,不代表連翻譯權都一起給了,所以這條規定根本多餘,而且反而會讓人誤會。現在想處理翻譯權歸屬的問題,要回到著作權法的改作權體系(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28 條),不是找民法。如果你在某份舊合約或教科書看到「民法第 522 條」的引用,記得那是 88 年以前的版本,現在已經無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52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出版契約一節,規範著作物翻譯權之歸屬推定。民國88年刪除後不具現行效力,相關爭議改依著作權法改作權體系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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