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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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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22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原規範翻譯權歸屬,現行翻譯權問題依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判斷。

Q · 民法第522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88年刪除,現依著作權法

民法第522條已於民國88年4月21日刪除。原條文規範「著作物翻譯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屬於出版權授與人」,立法者認為出版權本不包含翻譯改作權、保留反生誤解,故整條刪除。翻譯權歸屬現回歸著作權法第28條(改作權專屬著作人)與第37條(授權範圍)判斷。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現在不存在了。原本的內容是:著作物的翻譯權,除非契約另外約定,否則仍然屬於出版權授與人(也就是作者那方)。民國 88 年修法時把這條整個拿掉,理由是「出版權」本來就不包含「翻譯的改作權」,原作者把出版權授與出版社,不代表連翻譯權都一起給了,所以這條規定根本多餘,而且反而會讓人誤會。現在想處理翻譯權歸屬的問題,要回到著作權法的改作權體系(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28 條),不是找民法。如果你在某份舊合約或教科書看到「民法第 522 條」的引用,記得那是 88 年以前的版本,現在已經無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52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出版契約一節,規範著作物翻譯權之歸屬推定。民國88年刪除後不具現行效力,相關爭議改依著作權法改作權體系處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著作物翻譯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屬於出版權授與人。

(088040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按出版權係指得將著作出版之權利,本不包括翻譯之改作權在內,且出版權授與人未必均享有翻譯之改作權,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05 制定)

著作物翻譯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屬於出版權授與人。

(0880402 刪除)

按出版權係指得將著作出版之權利,本不包括翻譯之改作權在內,且出版權授與人未必均享有翻譯之改作權,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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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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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2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