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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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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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6 條的規定,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做的廣告,如果在廣告中有明確指定完成行為的期限,則該規定也適用於該廣告。舉例來說,如果在修正施行前的廣告中指定某項活動的報名截止日期為2020年5月1日,那麼即使修正施行後的法律規定了廣告的有效期限,該日期仍然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之前已經公布的廣告條款能夠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執行。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既在適度保護行為人,兼符廣告人意思,此項規定,對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期間者,亦當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165 條條文
(0190201 制定)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既在適度保護行為人,兼符廣告人意思,此項規定,對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期間者,亦當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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