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6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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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6 條的規定,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所做的廣告,如果在廣告中有明確指定完成行為的期限,則該規定也適用於該廣告。舉例來說,如果在修正施行前的廣告中指定某項活動的報名截止日期為2020年5月1日,那麼即使修正施行後的法律規定了廣告的有效期限,該日期仍然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之前已經公布的廣告條款能夠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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