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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32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有效債權為抵押權成立之要件。故債權如已合法成立,縱已逾清償期而未清償,亦不影響債權之存在,自可設定抵押權加以擔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32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效債權為抵押權成立之要件。故債權如已合法成立,縱已逾清償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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