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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6915 號
要旨
查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是以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為法定之抵押權擔保範圍,而前開法條所謂「契約另有訂定」者,當係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可由當事人之意思另行約定予以擴張或縮減,此項約定,於辦理登記時,自應併予登記。 (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四號判例參照) 次查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五條末段所謂「或於債權附有條件或其他特約者亦同」 (即應於聲請登記之聲請書內記明) 雖係就聲請書之記載內容而為規定,然與抵押權有關者,似亦應登記。
全文內容
查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是以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為法定之抵押權擔保範圍,而前開法條所謂「契約另有訂定」者,當係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可由當事人之意思另行約定予以擴張或縮減,此項約定,於辦理登記時,自應併予登記。 (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四號判例參照) 次查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五條末段所謂「或於債權附有條件或其他特約者亦同」 (即應於聲請登記之聲請書內記明) 雖係就聲請書之記載內容而為規定,然與抵押權有關者,似亦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