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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76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即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擔保債權,亦非法所不許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三五號及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七六號判例) 。前司法行政部58.11.14. 台五十八函民決字第八二七八號函釋意旨,尚無不妥。至於債權人得否行使撤銷權 (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二八號判例) 仍另一法律關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76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業已發生者為限,即以將來可發生之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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