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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7799 號
要旨
按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塗銷登記及內容變更時,是否須再另訂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疑義;暨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移轉予數人,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是否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的抵押權人共同訂定疑義,查本部曾以八十年十一月一日法80. 律字第一六二三二號函暨八十二年六月四日法82. 律字第一一○五一號函分別函復貴部 (內政部) 表示意見在案。本件來函所述個案事實,倘與上述二則函釋情形相同或類似,仍請參照上揭函釋意旨辦理。
全文內容
按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塗銷登記及內容變更時,是否須再另訂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疑義;暨一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權移轉予數人,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提供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其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是否應由全體新所有權人的抵押權人共同訂定疑義,查本部曾以八十年十一月一日法80. 律字第一六二三二號函暨八十二年六月四日法82. 律字第一一○五一號函分別函復貴部 (內政部) 表示意見在案。本件來函所述個案事實,倘與上述二則函釋情形相同或類似,仍請參照上揭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