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5-4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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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之 4 賦予共同抵押異時拍賣時被超額執行的物上保證人求償權,並可承受原抵押權對其他擔保物的權利。
Q · 我的房子被銀行拍掉幫人擔保的,能向其他擔保人要錢嗎?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4 第一款,當你是物上保證人(拿自己房子幫債務人擔保),房子被拍賣後抵押權人受償金額超過你的分擔額時,超過部分你可向其他未拍賣之物上保證人求償,並在分擔額範圍內承受抵押權人對其抵押物的權利。分擔額計算依民法第 875 條之 2 按各抵押物價值比例分配。但所有行使不得有害原抵押權人利益。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爸欠銀行三千萬,你、你姑姑、你叔叔各拿自己的房子幫他擔保。銀行先拍賣了你的房子,拿走兩千萬還債。但按照各房子的價值比例算,你其實只該分擔一千萬。多出來的那一千萬,等於你替姑姑和叔叔扛了他們該扛的部分。這條法律就是在說:你不用自己吞。你可以回頭找姑姑和叔叔,按比例把他們該分擔的部分要回來。更狠的是,你不只能要錢,你還能直接「承受」銀行對他們房子的抵押權,意思是:銀行原本壓在他們房子上的那把鎖,現在轉到你手裡了。第二款處理的是另一種狀況:同一個人拿了好幾棟房子去擔保,其中一棟被拍賣後,那棟房子上排在後面的抵押權人(比如第二順位的銀行)也有權承受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對其他房子的權利。這整條的核心邏輯是:誰多扛了,誰就有權利去追回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5 條之 4 規範共同抵押權異時拍賣時,超額被執行之物上保證人或同一所有人後次序抵押權人之求償權與抵押權承受權,是共同抵押制度中平衡抵押權人選擇自由與擔保人公平分擔的核心安全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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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75 條之 4 是什麼?▾
共同抵押異時拍賣時,超額被執行的物上保證人對其他擔保人有求償權與抵押權承受權。
Q2什麼叫分擔額?怎麼算?▾
依民法 875 條之 2,按各抵押物價值比例分擔同一債權,是求償權計算基礎。
Q3求償權跟抵押權承受權差在哪?▾
求償是普通債權對方沒錢就拿不到;承受抵押權是物權,可優先從對方擔保物拍賣價金受償。
Q4抵押權承受要去地政機關辦理嗎?▾
要。承受權登記後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沒登記只在當事人間有效。
Q5銀行可以指定先拍誰的房子嗎?▾
可以。抵押權人有選擇拍賣順序的自由,但 875-4 用求償機制平衡損失分擔。
Q6本條可以用契約排除嗎?▾
可以。基於私法自治,當事人可約定不適用或另定分擔比例。
Q7本條第二款的後次序抵押權人指的是誰?▾
同一人提供多筆擔保物時,被拍賣那筆物上排在實行抵押權人之後的次順位抵押權人。
Q8求償權有時效嗎?▾
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自超額受償確定時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ivil_281 | civil_749 | civil_879 | civil_875_4 |
|---|---|---|---|---|
| 求償權 | 連帶債務人間求償 | 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求償 | 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求償 | 物上保證人間相互求償 |
| 權利性質 | 普通債權 | 普通債權 + 代位 | 普通債權 + 代位 | 普通債權 + 抵押權承受(物權) |
| 對象 | 其他連帶債務人 | 主債務人 | 主債務人 | 其他物上保證人 / 後次序抵押權人 |
| 計算基礎 | 平均分擔(除非另約) | 代位主債務人地位 | 代位主債務人地位 | 按抵押物價值比例(875-2)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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