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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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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5 條之 4 賦予共同抵押異時拍賣時被超額執行的物上保證人求償權,並可承受原抵押權對其他擔保物的權利。

Q · 我的房子被銀行拍掉幫人擔保的,能向其他擔保人要錢嗎?

能。本條給你求償權與抵押權承受權

依民法第 875 條之 4 第一款,當你是物上保證人(拿自己房子幫債務人擔保),房子被拍賣後抵押權人受償金額超過你的分擔額時,超過部分你可向其他未拍賣之物上保證人求償,並在分擔額範圍內承受抵押權人對其抵押物的權利。分擔額計算依民法第 875 條之 2 按各抵押物價值比例分配。但所有行使不得有害原抵押權人利益。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爸欠銀行三千萬,你、你姑姑、你叔叔各拿自己的房子幫他擔保。銀行先拍賣了你的房子,拿走兩千萬還債。但按照各房子的價值比例算,你其實只該分擔一千萬。多出來的那一千萬,等於你替姑姑和叔叔扛了他們該扛的部分。這條法律就是在說:你不用自己吞。你可以回頭找姑姑和叔叔,按比例把他們該分擔的部分要回來。更狠的是,你不只能要錢,你還能直接「承受」銀行對他們房子的抵押權,意思是:銀行原本壓在他們房子上的那把鎖,現在轉到你手裡了。第二款處理的是另一種狀況:同一個人拿了好幾棟房子去擔保,其中一棟被拍賣後,那棟房子上排在後面的抵押權人(比如第二順位的銀行)也有權承受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對其他房子的權利。這整條的核心邏輯是:誰多扛了,誰就有權利去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抵押物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承受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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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75-4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7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7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