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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53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一 查買賣飾金不得超過規定價格,曾經行政院令禁有案,此種定有最高價格限制之物品,買賣自不得依拍賣方式行之。

二 次查「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故當舖對於期滿質物之處分,似非必須以拍賣行之。

三 大函所據當舖應將當飾金交台灣銀行照規定價格兌換一節,於法似無不合。

全文內容

一 查買賣飾金不得超過規定價格,曾經行政院令禁有案,此種定有最高價格限制之物品,買賣自不得依拍賣方式行之。二 次查「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故當舖對於期滿質物之處分,似非必須以拍賣行之。三 大函所擬當舖將當飾金交台灣銀行照規定價格兌換一節,於法似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公參字第 53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 查買賣飾金不得超過規定價格,曾經行政院令禁有案,此種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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