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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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6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的情況下,依照民法第880條的抵押權消滅期間,計算時間的起點是從施行法的生效日開始。但如果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已經超過十年,則無法行使抵押權。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確定這項法規是否真的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民法法規
- 抵押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消滅時效名詞
- 第八百八十條條文
- 時效完成名詞
- 民法 第 88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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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