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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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是對修正的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的法律條文。根據這個條文規定,除了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一些特定的規定外,在修正條文中的其他規定也同樣適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條文的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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