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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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