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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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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8 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也適用於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之前對於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根據這個規定,這些修正後的條文也適用於這些情況。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與此問題有關的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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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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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