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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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8 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也適用於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之前對於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根據這個規定,這些修正後的條文也適用於這些情況。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與此問題有關的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305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有關準用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宜適用,俾求周延,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八百八十三條條文
- 民法法規
- 地上權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民法 第 883 條條文
(09603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有關準用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宜適用,俾求周延,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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