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8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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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8 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也適用於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之前對於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根據這個規定,這些修正後的條文也適用於這些情況。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與此問題有關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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