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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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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
所定之
拍賣
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
公證人
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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