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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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