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25 條(回贖之通知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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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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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25 條規定,出典人回贖典物前須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未依此程序通知,典權人得拒絕交還典物。
Q · 想把典出去的房子贖回來,可以隨時要求嗎?
不能。依民法 925 條須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
依民法第 925 條,出典人回贖典物前,必須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理由是典權人可能正在使用、收租或投資典物,法律給予六個月退場準備期。沒有依法通知就要求回贖,典權人有權拒絕交還,且最好以存證信函留下證據,口頭通知在訴訟中常被質疑。
深度解讀
典權是一個很多人沒聽過但影響很深的制度:你把房子「典」給別人,對方給你一筆錢,在這段期間他可以住、可以收租金,你隨時想拿回來就要「回贖」(把錢還他換回房子)。但你不能某天心血來潮就跑去說「我要拿回來了」。這條規定你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對方。為什麼?因為典權人可能正在用這間房子經營生意、正在收租、甚至正在辦裝修貸款。法律強制你給他六個月的時間去安排退場:搬家、結清租約、回收投資。這六個月不是形式,是典權人的生存緩衝期。沒有提前通知就要求回贖,典權人可以拒絕交還,你不能硬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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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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