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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4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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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46 條為永佃權撤佃條款,於民國 99 年(2010)配合永佃權章全面廢除而刪除,現由農育權取代,舊權利由物權編施行法 13-2 過渡。

Q · 民法 846 條被刪掉了,那以前的永佃權怎麼辦?

民法第 846 條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刪除,但「制度廢除」不等於「既有權利消滅」。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明確規定過渡機制:99 年修法前已設定的永佃權繼續存在,但不得新設;其存續、消滅、變更等事項,仍適用修正前民法相關規定,僅得移轉、不得新設或更新。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你該知道的故事。民國99年以前,台灣民法裡有一種叫「永佃權」的東西:你可以永久租用別人的農地耕作,地主幾乎拿你沒辦法。這條原本規定的是地主唯一能把你趕走的條件:你欠租達兩年總額。但立法者後來發現整個制度出了問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永久分離,農地無法合理利用,而且實務上永佃權早就被拿去做跟耕作無關的事,比如幫抵押權做掩護、卡住農地移轉。於是民國99年整章刪除,用「農育權」取代。如果你或你的長輩手上還有舊的永佃權契約,它沒有自動消失,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條款保護你。但新的永佃權已經不能再設定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46 條原規範永佃權撤佃事由,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配合物權編永佃權章全面廢除而刪除。本條歷史上是地主對抗永久佃權的唯一反擊點(佃農欠租達二年總額且無另有習慣始得撤佃),門檻極高致實質難以行使。現行制度由有期限之農育權(民法第 850 條之 1 以下,最長 20 年)取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裡的地還登記著永佃權,現在怎麼辦?

先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完整的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永佃權的登記狀態和權利人。然後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 條之 2 的過渡規定,看這筆永佃權是否符合繼續存續的條件,或者是否已經可以申請塗銷。內行人提示:如果永佃權人已經長期未使用土地(實務上通常看有無持續耕作),你可以主張權利消滅並申請塗銷登記,但要準備好土地使用現況的證據。

Q2永佃權跟農育權差在哪?

最大的差別是「永久」變成「有期限」。農育權(民法第 850 條之 1 以後)最長 20 年,不能無限續約。而且農育權明確限定用途必須是農業經營,堵住了舊永佃權被拿去做非農業用途的漏洞。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需要長期使用他人農地,現在該設定的是農育權而非地上權。兩者在稅務和融資上的待遇不同,選錯了每年都在多繳錢。

Q3民法 846 條是什麼?

原規範永佃權撤佃要件(佃農欠租達二年總額地主得撤佃),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配合永佃權章全面廢除而刪除。本條歷史上是地主對抗永久佃權的唯一反擊點,但門檻極高致實質難以行使。

Q4永佃權是什麼?

永久於他人土地上耕作的物權,民國 99 年廢除前可永久存續,地主幾乎無法收回土地。原為保護佃農而設,後因被濫用為土地投機工具而廢除。

Q5農育權跟永佃權差在哪?

農育權有期限(最長 20 年)、用途限農業經營/森林/畜牧/竹木/保育、地主有多元終止事由。永佃權無期限、用途寬泛、撤佃門檻極高。本質完全不同的制度。

Q6物權編施行法 13-2 是什麼?

永佃權廢除過渡條款:99 年修法前已設定的永佃權繼續存在但不得新設;存續、消滅、變更等事項仍適用修正前民法相關規定。

Q7舊永佃權怎麼塗銷?

蒐證對方長期未使用土地 → 主張權利消滅 → 申請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對方不同意者,提民事訴訟確認權利不存在,憑判決辦理塗銷。

Q8買農地遇到永佃權登記怎麼處理?

簽約前必查完整謄本歷史登記 → 要求賣方先處理塗銷或於買賣契約特別約定 → 不確定者請地政士或律師協助評估。

Q9永佃權塗銷要多少錢?

地政事務所登記規費依案件性質約數千元,若需訴訟確認則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律師費 5-10 萬起跳。

Q10永佃權能繼承嗎?

依修正前民法規定可以。物權編施行法 13-2 保護既有權利存續,繼承人取得後仍受相同規範但不得擴張或更新。

Q11永佃權 vs 農育權哪個有利於佃農?

永佃權給佃農永久保障但已不能新設。農育權雖有期限但用途明確、法律地位穩定。實務上現在只能選農育權。

Q12永佃權 vs 三七五減租差在哪?

永佃權是物權永久效力、無上限地租;三七五減租是耕地租賃契約債權、年地租上限為主要農作物收穫量 37.5%。完全不同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yongdiannew_nongyuimplication
存續期間永久(無期限)最長 20 年(民法 850-1 II)農育權強制有期限,避免所有權與使用權永久分離
用途限制耕作(實務常被濫用)限農業經營、森林、農作物保育、畜牧、種植竹木等(民法 850-1 I)農育權明文限縮用途,堵住非農業濫用漏洞
撤佃難度極高(欠租達二年總額+無另有習慣)依民法 850-7 至 850-9 多元終止事由農育權給地主更彈性的退出機制
現可否新設不可(99 年廢除)可(現行制度)舊永佃權僅靠過渡條款維持,無法擴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270-279 條(永小作権,明治民法保留條款,戰後農地改革後實質失效)
🇰🇷 韓國민법 제303조 이하(영소작권,殖民期繼受日本但戰後農地改革幾乎消滅)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永佃權,類似功能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典 331-343 條)替代
🇩🇪 德國BGB Erbpacht(已於 1947 年聯邦廢除,僅 Erbbaurecht 地上權保留)
🇫🇷 法國Code rural L451-1 以下 bail emphytéotique(仍存,18-99 年期限,非永久)
🇺🇸 美國Fee tail estate(限嗣繼承,多數州已廢除,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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