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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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45條原規定永佃權人不得轉租土地、違者地主得撤佃,本條已於2010年隨永佃權制度整體刪除。
Q · 民法845條還有效嗎?永佃權還能設定嗎?
民法第845條已於2010年2月3日隨永佃權制度整體刪除,原條文規定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轉典他人,違反者地主得撤佃。但2010年以前合法設定的永佃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不因刪除而消滅,仍受舊法規範;新設農地長期使用權應改用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死掉的方式比它活著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永佃權是一種讓你永久使用別人土地耕作的權利,聽起來很美,實際上是一個讓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永遠分離的制度。這條原本規定永佃權人不能把土地轉租給別人,違反的話地主可以「撤佃」(把你趕走)。為什麼要刪?因為整套永佃權制度在民國99年被連根拔除。立法者的判斷很直白:土地所有人跟使用人永久分離,農地沒辦法合理利用,而且實務上地政事務所幾乎收不到永佃權登記案件,少數案件還被拿來當擔保工具,完全扭曲了原本的用途。制度本身已經沒有存在的理由了,這條當然跟著走。但如果你家有民國99年以前設定的永佃權,別以為它跟著法條一起消失了。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條款,舊的永佃權不會因為法條刪除就自動消滅。
法律定性
民法第84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永佃權制度的轉租禁止規範。永佃權係永久使用他人土地耕作的物權,因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妨礙農地合理利用,於2010年連同全章刪除,並由設有期間上限的農育權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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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永佃權都廢了,為什麼還要知道這條?▾
因為民國99年之前設定的永佃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繼續有效。如果你家有農地,地政資料上可能還掛著這筆權利。實務提示: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看他項權利部有沒有永佃權登記,很多地主一輩子不知道自己的地上有這東西。
Q2永佃權跟現在的農育權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期限。永佃權可永久存續,這也是被廢的主因;農育權(民法850-1)最長只能20年,期滿可約定更新但不自動延續,且明確限定農業經營使用。實務提示:要讓別人長期使用農地,設定農育權比簽租約多一層物權保障,但要注意期限與登記。
Q3民法84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永佃權人不得轉租土地、違者地主得撤佃,2010年隨永佃權制度全章廢止。
Q4永佃權是什麼?▾
永久使用他人土地耕作或畜牧的物權,因永久分離土地利用受批評,2010年廢止。
Q5撤佃是什麼意思?▾
永佃權人違反約定(如轉租、荒廢)時,土地所有人終止永佃權、收回土地的權利。
Q6農育權是什麼?▾
2010年新增取代永佃權的物權,限農林漁牧使用,最長存續20年,期滿可約定更新。
Q7繼承農地發現永佃權怎麼處理?▾
先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查他項權利部是否有永佃權登記,再依施行法第13條之2判斷效力。
Q8地主怎麼讓舊永佃權消滅?▾
不是直接打官司塗銷,而是先查永佃權人有無荒廢不耕等消滅事由,依過渡條款主張,較訴訟省時。
Q9現在想長期出借農地怎麼做?▾
設定農育權(民法850-1)而非永佃權,多一層物權保障,但須注意20年期限與地政登記。
Q10農地買賣怎麼查有沒有永佃權殘留?▾
盡職調查時主動調閱地政謄本他項權利部;發現問題在簽約前可殺價或退出,過戶後只能告前手。
Q11永佃權 vs 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永久存續(廢止主因),農育權最長20年且限農業使用,並明確登記。
Q12永佃權 vs 一般農地租賃差在哪?▾
永佃權是物權有對抗第三人效力,租賃是債權;口頭耕作約定常爭執到底是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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