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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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47條已於民國99年刪除,原規範永佃權之撤佃通知程序;永佃權制度全章廢止,現由農育權(民法第850條之1以下)取代。
Q · 民法第847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847條已於民國99年(2010)刪除。它原本規範永佃權的撤佃程序:地主要終止永佃權,須向永佃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隨整個永佃權制度因永久分離土地所有與使用、且遭濫用而被廢止,本條一併刪除,現行民法改以有期限的農育權(第850條之1以下)取代。民國99年前已設定的永佃權,依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與消滅機制。
白話解讀
你正在看的是一具法律的化石。民法第847條曾經規定,地主要終止永佃權(一種讓佃農永久使用土地的古老制度),必須正式通知佃農,不能偷偷來。但民國99年,整個永佃權制度被立法院從民法裡連根拔除。原因很現實:這個制度讓土地的「擁有」和「使用」永遠分離,嚴重阻礙農地的合理利用。更諷刺的是,到了後期,地政事務所收到的永佃權登記案件,很多根本不是拿來種田的,而是被拿來當作保障抵押權或掩護土地移轉的工具,完全扭曲了制度的初衷。但如果你家的土地在民國99年之前就設定了永佃權,別以為法條刪了就沒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有過渡條款:既有的永佃權在修法施行後繼續存續,但必須在期限屆滿或施行日起十年內(即民國110年前)轉換為其他權利,否則消滅。
法律定性
民法第847條原為永佃權章的程序規定,要求地主終止永佃權(撤佃)須向永佃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條連同整個永佃權制度已於民國99年刪除,現行民法以農育權(第850條之1以下)取代,既有永佃權則依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設有過渡與消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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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永佃權被刪了,那之前設定的怎麼辦?▾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規定了過渡機制:修法施行前已設定的永佃權繼續存續,但應在期限屆滿或施行日起十年內(約民國110年)依法處理,逾期未處理視為消滅。實務上有些老永佃權登記一直沒塗銷,可依此主張權利消滅並聲請塗銷登記。
Q2永佃權跟現在的農育權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永久對有期限:永佃權是永久的,農育權最長20年可更新。農育權使用範圍更廣,不限農作,畜牧、養殖、採取土石都可以,且農育權可設定抵押權(第850條之7),在農業融資上很實用。
Q3民法847條為什麼刪除?▾
隨永佃權制度整章廢止:永久分離土地所有與使用阻礙農地利用,且後期遭濫用為保障抵押或掩護移轉的工具。
Q4永佃權是什麼?▾
舊民法物權,使佃農得永久於他人土地耕作,所有與使用永久分離,民國99年刪除。
Q5撤佃是什麼意思?▾
地主終止永佃權的行為,原依847條須向永佃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得任意為之。
Q6什麼叫永佃權的過渡條款?▾
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讓既有永佃權在約民國110年前轉換或消滅的緩衝機制。
Q7謄本上有永佃權登記怎麼處理?▾
調謄本→查過渡期是否屆滿→判斷是否已消滅→未塗銷者聲請塗銷登記釐清產權。
Q8怎麼確認永佃權是否已經消滅?▾
比對物權編施行法13-2:施行起十年內是否完成轉換,逾期未處理即於法律上消滅。
Q9塗銷永佃權登記要花多少?▾
塗銷登記規費低(依登記標的計),備齊權利消滅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聲請。
Q10想長期用地,永佃權廢了怎麼辦?▾
改以農育權(第850條之1)設定,最長20年可更新,且得設定抵押供融資。
Q11永佃權 vs 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永久、限耕作;農育權最長20年、範圍含農牧養殖採石並得設定抵押。
Q12永佃權 vs 地上權差在哪?▾
永佃權為耕作用益(已廢),地上權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權,仍現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永佃權(已刪) | 農育權(現行) |
|---|---|---|
| 存續期間 | 永久 | 最長20年,可約定更新 |
| 使用範圍 | 限耕作 | 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保育 |
| 得否設定抵押 | (制度已廢) | 可(第850條之7) |
| 立法目的 | 保障佃農永久耕作 | 兼顧使用者保障與土地流動性 |
| 現行效力 | 民國99年刪除,過渡期已屆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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