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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48條已於2010年隨永佃權整章刪除,但2010年前登記的舊永佃權仍有效。
Q · 民法848條被刪除了,舊永佃權還算數嗎?
算。2010年前登記的仍有效
民法第848條已於2010年2月3日隨永佃權整章刪除,不得再新設永佃權。但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2010年修法前已設定並登記的永佃權仍然有效存續,買賣該農地前必須查地政登記簿他項權利部,確認有無未塗銷的舊永佃權。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法第848條原本規定永佃權可以準用第839條(關於地上權人的權利義務),是整個永佃權制度的配套條文之一。永佃權是什麼?就是你可以永遠使用別人的土地來耕作,地主永遠不能把你趕走。聽起來很美好?立法者在2010年把整章砍掉了。原因很現實: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永久分離,農地根本沒辦法合理利用。更諷刺的是,實務上登記永佃權的人根本不是為了種田,而是拿來當作保障抵押權或卡住土地移轉的工具。一個為了保護佃農設計的制度,最後被拿來當金融操作的棋子,這就是它被處決的理由。如果你手上有2010年以前設定的永佃權,它還有效,但不能再新設了。
民法第84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永佃權章配套規定,使永佃權準用第839條關於地上權消滅時地上物處理之規範。2010年因永佃權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實務遭扭曲為卡住土地移轉之工具,整章遭廢除,由有期限之農育權取代。
因為2010年之前已設定登記的永佃權仍然有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2規定過渡條款,舊永佃權不會因修法自動消滅,會掛在登記簿上直到合意塗銷或轉換為農育權。實務上許多舊永佃權人已找不到人,這種孤兒權利會讓土地幾乎無法正常交易。
最大差別是期限。永佃權是永久的,地主永遠收不回土地,這是它被廢的核心原因。農育權有20年上限,期滿可續約但非自動永久。舊永佃權可依物權編施行法轉換為農育權,但轉換後即受20年期限限制,要不要轉取決於你想要確定性還是賭那個永久價值。
已刪除的永佃權章配套條文,原規定永佃權準用第839條地上權消滅時地上物處理規定。
得永久於他人土地耕作的物權,地主不得任意收回,因永久分離土地所有與使用,2010年被廢除。
永佃權廢除後的過渡條款,使2010年前已登記的舊永佃權繼續有效,並得轉換為農育權。
永佃權永久、農育權上限20年。永佃權的永久分離是被廢核心原因,舊永佃權可依施行法轉換為農育權。
請地政士調地政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確認有無未塗銷的永佃權登記,五分鐘可避開三年糾紛。
原則須與永佃權人合意辦理塗銷登記;找不到權利人時可能須循民事程序確認權利不存在或依施行法處理。
依物權編施行法由當事人主動向地政機關辦理,轉換非自動發生,轉換後即受20年期限限制。
先確認權利人是否在世、登記是否仍有效,再評估合意塗銷、轉換農育權或循訴訟途徑,建議委任律師或地政士。
農育權對地主有利,有20年期限可收回;永佃權永久,地主幾乎無法處分,這正是廢除原因。
永佃權為耕作而設、永久;地上權為建築或工作物而設、現行仍有效。848條原規定永佃權準用地上權的地上物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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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永佃權準用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八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永佃權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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