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6 條(終止地上權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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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若未登記,土地所有人無法請求受讓人支付積欠之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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