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6 條(終止地上權之使用)
- 1.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 2.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 3.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土地所有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未繳才能終止地上權。
Q · 地上權人欠地租,地主可以直接收回土地嗎?
依民法第836條,須具備三要件才能終止地上權:一、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累積金額,非連續兩年);二、土地所有人定相當期限書面催告補繳;三、期限屆滿仍未支付,再以意思表示終止。若地上權上設有抵押權,催告時須同時通知抵押權人。跳過催告直接宣布終止,法院會判終止無效。
白話解讀
你把土地租給別人蓋房子(設定地上權),對方開始不繳地租。一年沒繳你忍了,兩年還不繳,你想收回土地。但法律不讓你直接喊「滾」。你必須先寫一封催告信,給對方一個合理期限補繳。期限到了他還是不付,你才能正式終止地上權。這個流程看起來是在保護欠錢的人,但其實是在保護你:如果你跳過催告直接宣布終止,法院會判你的終止無效,你反而白忙一場。更狠的一招藏在第二項:地上權被轉讓的時候,前手欠的地租不會一筆勾銷,新的地上權人要跟前手連帶負責。也就是說,買了一個地上權,你可能同時買到一筆債務。而且這條在 99 年修法時特別加了一項:如果地上權上面有設定抵押權,你催告地上權人的同時,必須通知抵押權人。漏通知?抵押權人的損失你要賠。
法律定性
民法第836條為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的程序性規範,建立「兩年總額門檻+相當期限催告+通知抵押權人」三道關卡;並規定地租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受讓人對前手積欠之地租負連帶清償責任,構成地上權交易的隱性債務風險。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上權欠地租多久地主可以終止?▾
積欠達二年之總額(累積金額,非連續兩年)才能啟動終止程序。
Q2地主終止地上權前一定要催告嗎?▾
要。須定相當期限書面催告,未催告直接終止會被法院判無效。
Q3買地上權要扛前手欠的地租嗎?▾
地租經登記者要。受讓人對前手積欠地租與讓與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Q4催告期限多短算不合理?▾
須為相當期限,實務上多認至少一個月,過短法院可能認定終止無效。
Q5地上權有抵押權沒通知抵押權人會怎樣?▾
致抵押權人受損者,土地所有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Q6地上權被終止後上面的房子怎麼辦?▾
依民法839、840條,地上權人取回工作物或由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
Q7存證信函寫終止而非催告會怎樣?▾
程序瑕疵,終止不生效力,須重新踐行催告程序。
Q8地租沒登記前手欠款還要連帶負責嗎?▾
不會自動轉嫁,但前手欠款仍存在,買前宜要求賣方提出繳納證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