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993條原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再婚時的撤銷權,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行法已無此規定。
Q · 民法993條還能用來撤銷別人的婚姻嗎?
不能。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無法律效力
民法第993條已於民國87年(1998年6月17日)整條刪除,現行法律已無此規定。本條原本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女性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而再婚時的婚姻撤銷權。立法者認為此規定「有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撤銷會使新婚姻所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故予廢止。任何引用本條主張權利者,其主張在民國87年6月以後已無法律依據。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 87 年以前,如果你的前配偶再婚時違反「待婚期間」的規定(女方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避免子女血統混淆),你可以跑去法院撤銷他們的婚姻。立法者後來發現:這條在實務上幾乎只剩下一個功能,就是被拿來報復。離婚後心有不甘的前夫跑去撤銷前妻的新婚姻,結果受害最深的不是新人,是新婚姻生下的孩子——直接變成非婚生子女,背負一輩子的身分烙印。所以民國 87 年,這條被整個刪掉。現在你讀到這條只會看到「(刪除)」兩個字,但它留下的教訓是:有些法律設計出來是為了秩序,最後卻變成武器。立法者拿掉它,是承認當初想錯了。
民法第993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內容係賦予前配偶於他方違反「待婚期間」(女性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之舊制)而再婚時,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之權利。該條於民國87年因實務上淪為報復工具、且撤銷將傷害無辜子女身分而整條廢止,現行民法已無對應規範。
完全不能用。「(刪除)」代表這條已被立法院廢止,法律效力歸零。條號保留是為了不動到後面條號的排序。查法一定要看條文本文,不能只看條號存在就以為有效;最好同時看立法沿革,知道何時、為何刪除。
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有道德制裁之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允許撤銷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立法者發現這條實際上幾乎只剩被前配偶拿來報復的功能,受害的是新婚姻的孩子,故整條刪除。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違反待婚期間再婚者其前配偶得向法院撤銷婚姻,民國87年廢止。
女性離婚後一定期間(舊制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的限制,目的避免血統混淆,現已刪除。
刪除是條文整個失效但保留條號;修正是條文改寫後仍有效。兩者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民國87年刪除,理由是有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且撤銷會害子女變非婚生。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本文,看到「(刪除)」即失效,再查立法沿革確認刪除年份。
直接指出本條民國87年已刪除,對方主張當場失去法律基礎,這是最低成本的防禦。
不用等。待婚期間(987條)已刪除,離婚生效後即可再婚,無等待期間。
看條文本文是否顯示「(刪除)」、查立法沿革刪除日,再比對手上文件年份。
987條是待婚期間的實體規定(誰不能再婚),993條是違反時的撤銷制裁,兩條同批刪除。
刪除是單條失效、母法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民法仍有效,只有993條被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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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允許撤銷其婚,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允許撤銷其婚,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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