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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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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93條原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再婚時的撤銷權,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行法已無此規定。

Q · 民法993條還能用來撤銷別人的婚姻嗎?

不能。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無法律效力

民法第993條已於民國87年(1998年6月17日)整條刪除,現行法律已無此規定。本條原本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女性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而再婚時的婚姻撤銷權。立法者認為此規定「有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撤銷會使新婚姻所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故予廢止。任何引用本條主張權利者,其主張在民國87年6月以後已無法律依據。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 87 年以前,如果你的前配偶再婚時違反「待婚期間」的規定(女方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避免子女血統混淆),你可以跑去法院撤銷他們的婚姻。立法者後來發現:這條在實務上幾乎只剩下一個功能,就是被拿來報復。離婚後心有不甘的前夫跑去撤銷前妻的新婚姻,結果受害最深的不是新人,是新婚姻生下的孩子——直接變成非婚生子女,背負一輩子的身分烙印。所以民國 87 年,這條被整個刪掉。現在你讀到這條只會看到「(刪除)」兩個字,但它留下的教訓是:有些法律設計出來是為了秩序,最後卻變成武器。立法者拿掉它,是承認當初想錯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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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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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9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