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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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93條原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再婚時的撤銷權,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行法已無此規定。
Q · 民法993條還能用來撤銷別人的婚姻嗎?
民法第993條已於民國87年(1998年6月17日)整條刪除,現行法律已無此規定。本條原本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女性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而再婚時的婚姻撤銷權。立法者認為此規定「有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撤銷會使新婚姻所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故予廢止。任何引用本條主張權利者,其主張在民國87年6月以後已無法律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 87 年以前,如果你的前配偶再婚時違反「待婚期間」的規定(女方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避免子女血統混淆),你可以跑去法院撤銷他們的婚姻。立法者後來發現:這條在實務上幾乎只剩下一個功能,就是被拿來報復。離婚後心有不甘的前夫跑去撤銷前妻的新婚姻,結果受害最深的不是新人,是新婚姻生下的孩子——直接變成非婚生子女,背負一輩子的身分烙印。所以民國 87 年,這條被整個刪掉。現在你讀到這條只會看到「(刪除)」兩個字,但它留下的教訓是:有些法律設計出來是為了秩序,最後卻變成武器。立法者拿掉它,是承認當初想錯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993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定內容係賦予前配偶於他方違反「待婚期間」(女性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之舊制)而再婚時,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之權利。該條於民國87年因實務上淪為報復工具、且撤銷將傷害無辜子女身分而整條廢止,現行民法已無對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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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993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違反待婚期間再婚者其前配偶得撤銷婚姻,民國87年廢止。
Q2民法993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87年(1998年6月17日)親屬編修正時整條刪除。
Q3為什麼民法993條被刪除?▾
立法理由指其有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且撤銷會害子女變非婚生子女。
Q4現在離婚後多久才能再婚?▾
沒有限制。待婚期間(民法987條)已一併刪除,離婚後即可再婚。
Q5條文寫(刪除)還有效嗎?▾
完全無效。條號保留只是避免打亂後續編號,不代表條文仍有效力。
Q6有人引用993條要撤銷我的婚姻怎麼辦?▾
直接指出本條民國87年已刪除,對方主張無法律依據。
Q7待婚期間制度現在還存在嗎?▾
不存在。台灣已無女性再婚的等待期間規定。
Q8考試會考已刪除的993條嗎?▾
屬舊法考點,現行法已刪除;若題目未標年份須留意時間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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