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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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93條原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再婚時的撤銷權,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行法已無此規定。
Q · 民法993條還能用來撤銷別人的婚姻嗎?
不能。已於民國87年刪除,現無法律效力
民法第993條已於民國87年(1998年6月17日)整條刪除,現行法律已無此規定。本條原本賦予前配偶在對方違反待婚期間(女性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而再婚時的婚姻撤銷權。立法者認為此規定「有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撤銷會使新婚姻所生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故予廢止。任何引用本條主張權利者,其主張在民國87年6月以後已無法律依據。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更值得你知道。民國 87 年以前,如果你的前配偶再婚時違反「待婚期間」的規定(女方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避免子女血統混淆),你可以跑去法院撤銷他們的婚姻。立法者後來發現:這條在實務上幾乎只剩下一個功能,就是被拿來報復。離婚後心有不甘的前夫跑去撤銷前妻的新婚姻,結果受害最深的不是新人,是新婚姻生下的孩子——直接變成非婚生子女,背負一輩子的身分烙印。所以民國 87 年,這條被整個刪掉。現在你讀到這條只會看到「(刪除)」兩個字,但它留下的教訓是:有些法律設計出來是為了秩序,最後卻變成武器。立法者拿掉它,是承認當初想錯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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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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