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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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92 條原規定重婚可撤銷,民國 74 年刪除後改由第 988 條規定重婚當然無效,一夫一妻制從口號變鋼筋。
Q · 民法 992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法第 992 條原規定重婚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這等於承認重婚在撤銷判決確定前暫時有效。民國 74 年立法院修正第 988 條為重婚「當然無效」,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被刪除。刪除後條號保留空著是立法技術慣例,避免後面條號位移導致舊判決書、舊契約引用錯亂。現行法下發現配偶重婚,直接主張後婚無效(第 988 條第 3 款),不需走撤銷程序。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在民國 74 年以前,這條說的是「重婚可以撤銷」,也就是你如果發現配偶偷偷再娶/再嫁,你可以去法院請求撤銷那段重婚。但問題來了:「撤銷」的意思是在法院判決前,那段重婚是有效的。這等於法律默默承認重婚可以短暫存在。民國 74 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同時把第 988 條改成「重婚直接無效」,不用你跑法院,從一開始就不算數。從「可撤銷」到「當然無效」,這是台灣一夫一妻制從口號變成鋼筋的那一刀。今天你看到這條是空的,不是漏掉,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一個墓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92 條為已刪除之婚姻撤銷條款。原規定違反第 985 條重婚禁止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國 74 年配合第 988 條修正為重婚當然無效而刪除,條號依立法技術保留不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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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992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74 年立法院將重婚效力從「可撤銷」改為「當然無效」(第 988 條),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刪除。
Q2刪除的法條條號為什麼還留著?▾
台灣立法技術慣例:刪除條號不重新編排,避免舊判決書、教科書、契約引用條號全部錯亂。空條號是有意義的歷史標記。
Q3重婚「可撤銷」和「當然無效」差在哪?▾
可撤銷需要有人提告加法院判決,判決前重婚有效;當然無效是自始不成立,不需任何人做任何事。
Q4發現配偶重婚該怎麼辦?▾
直接主張後婚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同時可追究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及民事損害賠償。
Q5民國 74 年以前的重婚案件適用什麼法?▾
適用舊法。新舊法適用界線是案件發生時點,不是提告時點。民國 74 年前的重婚仍走撤銷程序。
Q6重婚生的小孩身分怎麼認定?▾
後婚雖無效,子女仍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3 條推定),但親子關係可能需依個案釐清。
Q7跨國婚姻重婚怎麼處理?▾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婚姻成立要件各依當事人本國法。一方本國法禁止重婚則該婚姻無效。
Q8宗教婚沒登記算重婚嗎?▾
台灣採登記婚制(民法第 982 條),未向戶政機關登記不成立婚姻,不構成重婚。但若對方以此主張婚姻存在,仍可能引發法律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992_voidable | current_988_void |
|---|---|---|
| 法律效果 | 重婚「可撤銷」:法院判決確定前暫時有效 | 重婚「當然無效」:自始不成立,無需任何行為 |
| 啟動方式 | 利害關係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請求撤銷 | 任何人、任何時點均可主張後婚無效 |
| 前婚消滅後 | 前婚消滅後不得再請求撤銷(重婚變有效) | 即使前婚消滅,後婚仍自始無效 |
| 後婚配偶權益 | 撤銷前享有配偶權利(繼承、保險受益人等) | 自始無配偶權利,但可依第 999 條請求損害賠償 |
| 一夫一妻制強度 | 允許重婚短暫存在的灰色地帶 | 零容忍,不留任何緩衝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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