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 992 條原規定重婚可撤銷,民國 74 年刪除後改由第 988 條規定重婚當然無效,一夫一妻制從口號變鋼筋。
Q · 民法 992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國 74 年刪除,重婚改當然無效
民法第 992 條原規定重婚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這等於承認重婚在撤銷判決確定前暫時有效。民國 74 年立法院修正第 988 條為重婚「當然無效」,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被刪除。刪除後條號保留空著是立法技術慣例,避免後面條號位移導致舊判決書、舊契約引用錯亂。現行法下發現配偶重婚,直接主張後婚無效(第 988 條第 3 款),不需走撤銷程序。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在民國 74 年以前,這條說的是「重婚可以撤銷」,也就是你如果發現配偶偷偷再娶/再嫁,你可以去法院請求撤銷那段重婚。但問題來了:「撤銷」的意思是在法院判決前,那段重婚是有效的。這等於法律默默承認重婚可以短暫存在。民國 74 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同時把第 988 條改成「重婚直接無效」,不用你跑法院,從一開始就不算數。從「可撤銷」到「當然無效」,這是台灣一夫一妻制從口號變成鋼筋的那一刀。今天你看到這條是空的,不是漏掉,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一個墓碑。
民法第 992 條為已刪除之婚姻撤銷條款。原規定違反第 985 條重婚禁止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國 74 年配合第 988 條修正為重婚當然無效而刪除,條號依立法技術保留不位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漏掉,是立法技術。當一條被刪除時,條號保留空著,後面的條號不位移。這是為了讓舊判決書、舊教科書、舊契約引用的條號不會因為一次修法就全部錯亂。所以你看到「(刪除)」不是 bug,是 feature。內行人提示:看到空條文想知道它以前寫什麼,查立法院法律系統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可以看到完整的立法沿革和刪除理由。
不用「撤銷」,直接主張後婚無效(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實務上你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同時追究刑事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最重 5 年有期徒刑)。內行人提示:如果後婚有生小孩,小孩的身分認定會變複雜,最好直接諮詢家事律師,不要自己跑程序。確認無效之訴的結果會牽動繼承、財產、子女姓氏,一環扣一環。
已刪除的婚姻撤銷條款。原規定重婚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民國 74 年因重婚改為當然無效而刪除。條號保留空著是立法技術慣例。
台灣立法技術規定刪除條號保留不位移,避免舊判決書、教科書、契約的條號引用全部錯亂。空條號是有意義的歷史標記,不是資料庫錯誤。
婚姻成立後因瑕疵得由特定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暫時有效。與「當然無效」(自始不成立)形成對比。
依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重婚當然無效、自始不成立。同時可追究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最重 5 年有期徒刑)及民事損害賠償。
第一步蒐證(戶政登記謄本、對方身分資料),第二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民法 988),同時可告刑事重婚罪(刑法 237),並聲請民事損害賠償。
向後婚登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家事訴訟,檢附戶籍謄本證明前婚存在。無須裁判費(家事非訟)。勝訴後持判決書向戶政機關辦理後婚登記註銷。
仍適用舊法撤銷制。案件發生時點決定適用哪套法律,不是提告時點。需向法院聲請撤銷,且前婚消滅後不得再請求。
後婚雖無效,受胎期間在後婚存續中的子女仍推定為婚生子女(民法 1063 條)。但生父認定可能需要提起否認之訴或認領之訴釐清。
可撤銷需有人提告+法院判決,判決前重婚有效、後婚配偶享權利。當然無效自始不成立、零權利。繼承權、保險受益人、財產分配全受影響。
992 是撤銷制(已刪),要利害關係人提告且前婚消滅後不得再請求。988 是無效制(現行),任何人任何時點都可主張,無時間限制。制度強度質變。
| 比較面向 | old_992_voidable | current_988_void |
|---|---|---|
| 法律效果 | 重婚「可撤銷」:法院判決確定前暫時有效 | 重婚「當然無效」:自始不成立,無需任何行為 |
| 啟動方式 | 利害關係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請求撤銷 | 任何人、任何時點均可主張後婚無效 |
| 前婚消滅後 | 前婚消滅後不得再請求撤銷(重婚變有效) | 即使前婚消滅,後婚仍自始無效 |
| 後婚配偶權益 | 撤銷前享有配偶權利(繼承、保險受益人等) | 自始無配偶權利,但可依第 999 條請求損害賠償 |
| 一夫一妻制強度 | 允許重婚短暫存在的灰色地帶 | 零容忍,不留任何緩衝空間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刪除)
立法理由為貫徹一夫一妻制,第九百八十八條既已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重婚者無效,本條爰配合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為貫徹一夫一妻制,第九百八十八條既已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重婚者無效,本條爰配合刪除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