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2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92 條原規定重婚可撤銷,民國 74 年刪除後改由第 988 條規定重婚當然無效,一夫一妻制從口號變鋼筋。
Q · 民法 992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國 74 年刪除,重婚改當然無效
民法第 992 條原規定重婚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這等於承認重婚在撤銷判決確定前暫時有效。民國 74 年立法院修正第 988 條為重婚「當然無效」,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被刪除。刪除後條號保留空著是立法技術慣例,避免後面條號位移導致舊判決書、舊契約引用錯亂。現行法下發現配偶重婚,直接主張後婚無效(第 988 條第 3 款),不需走撤銷程序。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刪除了,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在民國 74 年以前,這條說的是「重婚可以撤銷」,也就是你如果發現配偶偷偷再娶/再嫁,你可以去法院請求撤銷那段重婚。但問題來了:「撤銷」的意思是在法院判決前,那段重婚是有效的。這等於法律默默承認重婚可以短暫存在。民國 74 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同時把第 988 條改成「重婚直接無效」,不用你跑法院,從一開始就不算數。從「可撤銷」到「當然無效」,這是台灣一夫一妻制從口號變成鋼筋的那一刀。今天你看到這條是空的,不是漏掉,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一個墓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