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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01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舊法第九百九十二條對於重婚者,僅規定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新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增列重婚為無效,並將第九百九十二條對於重婚僅得撤銷之規定,予以刪除,故本件何則先生已有原陷大陸之配偶陳嬌,其與在台配偶何范綢妹重為結婚,如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生效後,則婚姻無待撤銷,即當然無效。惟如其重為結婚,係在新法修正公布生效前,依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應適用前開舊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則重婚在未經原配偶陳嬌訴請法院撤銷前,其婚姻仍繼續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01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舊法第九百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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