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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5516 號
要旨
一 按重婚者,如後婚未經撤銷而夫已死亡,後妻仍不失為配偶,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一九八五號解釋。來函說明一所述民法關於夫妻聯合財產制之規定,當亦有其適用。
二 來函說明二:認為重婚應以後婚具備結婚成立要件者始足當之,與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七二五號判例見解相符,既經查悉該重婚男子與其後妻均具有中、泰兩國國籍,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三四號解釋意旨,縱令重婚之行為地在國外,而在我國民法,倘已具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應認為合法,不因國外機關註冊資料之登載為妻或妾而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