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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5057 號
要旨
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間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間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以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請求撤銷,則其婚姻關係仍屬繼續有效。復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依上開說明,對重婚後之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全文內容
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間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間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以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請求撤銷,則其婚姻關係仍屬繼續有效。復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依上開說明,對重婚後之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