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994條已於民國87年(1998年)刪除,原規定違反女子再婚待婚期間之後婚得被撤銷,因親子鑑定普及與性別平等而廢止。
Q · 民法994條還有效嗎?女生離婚要等六個月才能再婚嗎?
已刪除。現行法女性離婚後可隨時再婚
民法第994條已於民國87年(1998年6月)刪除。原條文規定女子違反再婚待婚期間(舊第987條)而再婚時,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請求法院撤銷後婚。此規定因血統混淆疑慮可由親子鑑定解決,且不當限制女性再婚自由,連同舊第987條一併廢止。現行民法已無任何「待婚期間」限制,女性離婚或喪偶後可隨時再婚。
這條已經在民國87年(1998年)被刪除了。原本規定的是:如果違反「女子再婚須等六個月」的規定(舊民法第987條),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立法者當年設這條的目的是避免「血統混淆」,怕女方快速再婚後生下的孩子搞不清楚是前夫還是後夫的。但這個理由在現代 DNA 鑑定技術下已經站不住腳,而且對女性再婚自由造成不合理限制,所以連同第987條一起被廢除。你今天如果看到舊判決或舊教科書引用這條,要知道它已經沒有效力。現行法下,女性離婚或喪偶後隨時可以再婚,不受任何等待期限制。
民法第994條為已刪除之婚姻撤銷條文,原規定女子違反再婚待婚期間(舊第987條)而再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該條於民國87年因血統混淆疑慮可由親子鑑定解決、且不當限制再婚自由而廢止,現行法已無此撤銷事由。
不用。這個觀念來自民國87年前的舊民法第987條和第994條,這兩條已經同時廢除。現行民法沒有任何「待婚期間」規定,女性離婚或配偶死亡後隨時可以再婚。內行人提示:長輩或網路文章提到這個規定,很可能是引用二十多年前的舊法,查法律一定要看「現行有效」版本。
依當時修正的條文,女方只要懷孕就不能撤銷後婚,剩下「違反等待期但沒懷孕」的情況既無血統混淆問題,撤銷反而使婚姻不穩定。加上親子鑑定普及,立法目的已過時,故整條刪除。內行人提示:這類為保護血統純正的舊條文近三十年被系統性清理,反映親屬法從父系思維轉向個人自主。
不能作為現行法依據。民國87年6月以後本條已不存在,看到舊判決或教科書引用時須先確認年份。內行人提示:條號相同但內容可能已刪除或大幅修正,主張任何條文前先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現行有效版本與沿革。
無效。已於民國87年(1998年)刪除,條號雖保留但標示刪除,不具法律效力。
女子違反再婚待婚期間而再婚時,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
舊法要求女子於婚姻消滅後須等待一定期間(六個月)才能再婚,目的在預防血統混淆,現已廢除。
撤銷須由特定人向法院主張且向後生效(民法998),無效則自始當然不生效力(民法988)。
先看年份,民國87年6月以後本條已刪除;再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現行有效版本與沿革。
以婚生推定與婚生否認程序、親子鑑定處理,不再以待婚期間預防,疑義可提婚生否認之訴。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現行版本,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可在沿革查到刪除日期。
直接指出本條已於民國87年5月(公布87年6月施行)刪除,對方論述基礎即失效。
舊987條是待婚期間的禁止規定,994條是違反該規定時的後婚撤銷權,兩者同步廢止。
| aspect | old_law | current_law |
|---|---|---|
| 待婚期間限制 | 舊第987條:女子離婚或撤銷婚姻後須等待六個月 | 已廢除,無任何待婚期間 |
| 後婚撤銷權(本條) | 違反待婚期間之後婚,前夫或直系血親得請求撤銷 | 已刪除,無此撤銷事由 |
| 血統認定方式 | 以待婚期間預防血統混淆 | 以親子鑑定與婚生推定/否認程序處理 |
| 再婚自由 | 女性再婚受時間限制 | 離婚或喪偶後可隨時再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第九九四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九八七條被撤銷婚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顯失公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已滿六個月,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一、本條刪除。 二、依第九九四條但書,一旦懷孕也不得撤銷後婚,則會因違反第九八七條被撤銷婚姻者,必係再婚而未懷孕者,則其既未懷孕已無血統混淆之虞,其後婚竟遭撤銷,顯失公平。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