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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26673 號
要旨
一 按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暨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二 依前揭條文意旨觀之,遺囑執行人並非執行遺囑之必要機關,須否設置遺囑執行人,端視遺囑之內容是否為積極事項,須予執行,始得公正妥適實現遺產一定法律關係之變動而定,例如遺贈或以遺囑為捐助行為等是 (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五一七、五一八、五三○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繼承法新論」第三八六、三八八;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七七、二七八頁) 。
三 本件依來函所述,吳○鐘持憑被繼承人吳○宗之代筆遺囑申辦繼承登記,遺囑記載遺產由其子吳○鐘一人繼承,並指定賴○○為遺囑執行人,嗣因遺囑執行人賴○○死亡,應否改選遺囑執行人一節,立遺囑人吳○宗既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揆諸遺囑人之真意即認有設置遺囑執行人之必要,如遺囑之內容係屬遺贈,為期公正妥適執行,並尊重遺囑人之意旨,似宜依首揭規定另行改選或指定遺囑執行人。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暨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二 依前揭條文意旨觀之,遺囑執行人並非執行遺囑之必要機關,須否設置遺囑執行人,端視遺囑之內容是否為積極事項,須予執行,始得公正妥適實現遺產一定法律關係之變動而定,例如遺贈或以遺囑為捐助行為等是 (參照史尚寬著「繼承法論」第五一七、五一八、五三○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繼承法新論」第三八六、三八八;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二七七、二七八頁) 。
三 本件依來函所述,吳○鐘持憑被繼承人吳○宗之代筆遺囑申辦繼承登記,遺囑記載遺產由其子吳○鐘一人繼承,並指定賴○○為遺囑執行人,嗣因遺囑執行人賴○○死亡,應否改選遺囑執行人一節,立遺囑人吳○宗既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揆諸遺囑人之真意即認有設置遺囑執行人之必要,如遺囑之內容係屬遺贈,為期公正妥適執行,並尊重遺囑人之意旨,似宜依首揭規定另行改選或指定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