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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5821 號
要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五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八五號函略以:「按遺囑之提示,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並非遺囑之有效要件,遺囑縱未經提示,對於遺囑之效力亦不生任何影響 (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八五五號判例參照) 。本文所提陳○○先生以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未檢附提示遺囑於親屬會議之證明文件,可否就遺囑人所遺之土地申辦繼承登記乙節,似可參照上開意旨及相關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五日 (八十)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八五號函略以:「按遺囑之提示,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並非遺囑之有效要件,遺囑縱未經提示,對於遺囑之效力亦不生任何影響 (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八五五號判例參照) 。本文所提陳○○先生以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未檢附提示遺囑於親屬會議之證明文件,可否就遺囑人所遺之土地申辦繼承登記乙節,似可參照上開意旨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