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陸法字第 1060003737 號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貴府函轉中國大陸民眾詢問相關法律問題一事,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6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法購字第 1061286528 號函。
二、有關所詢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1 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復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三、有關遺產繼承人之資格及順位,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定,爰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仍請洽詢主管機關法務部。
四、至陳情人所詢請求補助喪葬費用一事,尚非本會業管,仍請貴府本權責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