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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陸法字第 10600037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貴府函轉中國大陸民眾詢問相關法律問題一事,復請查照。

說明

  1. 一、復貴府 106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法購字第 1061286528 號函。
  2. 二、有關所詢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1 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復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3. 三、有關遺產繼承人之資格及順位,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定,爰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仍請洽詢主管機關法務部。
  4. 四、至陳情人所詢請求補助喪葬費用一事,尚非本會業管,仍請貴府本權責卓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陸法字第 10600037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大陸地區遺產繼承人相關事宜,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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