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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399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盧○造君持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繼承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盧○造君持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繼承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三七六八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九一) 秘台廳家二字第二四一八八號函略以:「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事物之效果,除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另行起訴外,當事人及法院鈞不得與確定判決意旨為相反之主張。依來函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判決所示,繼承人盧○茂因對被繼承人盧○火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情而喪失繼承權,法院判決確認盧○茂就盧○火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並已確定。揆諸首開說明,當事人自不得就盧○茂對盧○火之遺產繼承權存在與否再行起訴或爭執,法院亦受拘束,不得再為不同之認定及裁判。」三 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件繼承人盧○茂因對被繼承人盧○火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自得由盧○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九一) 秘台廳家二字二四一八八號主 旨:關於盧○造君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繼承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法律決字○九一○○三五○九○號函。

二 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事物之效果,除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另行起訴外,當事人及法院均不得與確定判決意旨為相反之主張。依來函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判決所示,繼承人盧○茂因對被繼承人盧○火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法院判決確認盧○茂就盧○火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並已確定。揆諸首開說明,當事人自不得就盧○茂對盧○火之遺產繼承權存在與否再行起訴或爭執,法院亦受拘束,不得再為不同之認定及裁判。

三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等代位繼承法令疑義解釋部分,為 貴部業務職掌範圍,本院未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399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盧○造君持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繼承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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