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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98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人員死亡,如係因遭其遺族故意傷害所致,關於該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除其別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之情形,宜分別適用各該條規定辦理外,難謂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固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惟「遺族卹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既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 (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九八號解釋 (一) 參照) 是以公務人員死亡,如係因遭其遺族故意傷害所致,關於該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除其別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應喪失或停止之情形,宜分別適用各該條規定辦理外,似難謂有上開民法規定之適用;惟查公務人員撫卹法之制定,係在「照顧因公死亡或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之家屬,‥‥使死者得以暝目‥‥」(參照考試院考銓叢書指導委員會主編「中華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第四四一頁) ,故貴部來期說明二認為「‥‥如准其請領撫卹金,似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與公平正義原則。」似與上開立法意旨相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98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死亡,如係因遭其遺族故意傷害所致,關於該遺族領受撫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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