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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8004 號
要旨
公法上金錢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計算疑義
全文內容
按公法上金錢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如無明文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 (本部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法 79 律字第一三七一四號函、八十四年七月三日法 84 律決字第一五三七七號函參照) 。撫卹金之請求權為公法上之請求權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第一二○三號判例參照) ,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如未有特別規定,似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本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七日法 77 律字第二一六○九號函有關撫卹金請求權時效之法律意見亦本此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