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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06552 號
要旨
我國民法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經過後,債權不消滅,請求權也不當然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
主旨
關於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經過後,債權本身是否即歸於消滅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2 月 7 日台內民字第 0960018273 號函。二、按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27 條規定各種請求權因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果,依同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依此規定,我國民法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經過後不僅債權不消滅,請求權也不當然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 353頁至第 354 頁參照)。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