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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25 條(遺贈之扣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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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特留分扣減權性質? 🔵三戴合著:特留分扣減權於標的物「移轉前」,至多行使拒絕給付之消極「抗辯權」;當標的物「移轉後」, 則得以消滅侵害特留分之範圍行使「形成權」,故性質上兼具形成權與抗辯權。 🔵實務、黃詩淳師、林秀雄師、三人合著:採「📌物權形成權」說,特留分權人基於權利人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原本侵害特留分之物權行為(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消滅,從而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恢復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特留分權人本於767 1前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受遺贈人返還該不動產 🔵 黃詩淳師、林秀雄師:1225特留分扣減權採「物權形成權」說,特留分扣減權僅適用於「侵害特留分」(使物權行為部分無效),而非「違反特留分」(使遺囑債權行為部分無效) 「違反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違反特留分之範圍,1187、71該遺囑違反之部分「無效」。基於物權不要因性,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遺囑無效之影響。 「侵害特留分」,像是「不動產所有權之繼承登記」乃有效物權行為,適用1225扣減權行使,使該物權行為發生消滅。 當遺贈或指定分割或指定應繼分方法,已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於受益人繼承。此時,始構成侵害特留分之情形,適用1225扣減權。反之,僅係違反特留分之情形,僅係1187、71遺囑違反特留分之部分無效,所生「權利障礙抗辯」,不能導出特留分扣減權具有抗辯權性質,蓋尚未移轉前,特留分不生侵害。 *扣減權除斥期間? 🔵三戴合著:因採兼具抗辯權性質,故不生時效問題。 實務、多數說採物權形成說的前提下,扣減權的消滅期間乃除斥期間,除斥期間為何,法無明文? 若扣減權其法律效果(影響物權變動)將使繼承關係不穩定,故有除斥期間之必要。 🔵實務、三人合著:特留分遭侵害而行使之扣減權,性質類似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相似,類推適用1146 條——亦自扣減權人知有侵害其特留分時起 2 年間不行時而消滅or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而消滅。 🔵林秀雄師:特留分扣減權乃物權形成權,性質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不同。,類推適用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或回歸125一般消滅時效 15 年皆非妥當。 扣減權性質上既為形成權,宜📌類推適用93、245同為形成權之撤銷權——當特留分權人📌知有侵害其特留分時起 1 年內為之,但自特留分受侵害時,經過 10 年,不得撤銷。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1187 1️⃣遺贈之扣減,1225 2️⃣指定分割、3️⃣指定應繼分之扣減,類推適用1225 扣減權是「物權形成權」,一經行使,於侵害部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 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王志誠師、黃詩淳師: 遺囑信託侵害民法1223特留分,類推適用民法1225,行使扣減權 向誰行使扣減權? 🔵向受託人說(黃詩淳師):因為形式上移轉給受託人 🔵向受益人說: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才有侵害特留分可言 🔵向受託人及受益人說(王志誠師):形式上移轉給受託人&受益人取得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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