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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16702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如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其繼承人及應繼分宜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主旨

有關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同屬親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其繼承人及應繼分就應如何認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6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10403507460 號函。

二、旨揭所詢,事涉民法第 1138 條至第 1140 條及第 1176 條等條文之相關疑義,涉及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判核心事項,宜由法院於具體個案表示意見。為免所詢現在或將來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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