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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08510 號
要旨
關於已故警員因遺族拋棄繼承權可否請領另予考績獎金疑義
主旨
關於已故警員因遺族拋棄繼承權,請領另予考績獎金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6 年 2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0960017656 號函。
二、按繼承權之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且因繼承權之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故不取得被繼承人之權利,亦不負擔被繼承人之債務。又依民法第 1176 條第 6 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準此,本件依來函說明所述遺族均已拋棄繼承權之情形,如符合上開規定者,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為遺產管理及清算並搜索可能存在之繼承人(民法第 1177 條以下規定參照);如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則依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